民法典姓(民法典姓名權和名稱權)
民法典的姓名權是如何規定的
(1)夫妻雙方對姓名權的享有并不受婚姻關系的影響,結婚后,雙方仍保持各自姓名的獨立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境、雙方的職業、收入和彼此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變化。
(2)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著雙方平等享有姓名權,并非僅夫或妻一方享有此權利。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盜用、假冒。
民法典改名規定
民法典規定了自然人具有姓名權,改名字需要到戶籍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民法典姓名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民法典1012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姓名決定權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使用權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姓名變更權是自然人依照有關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民法典孩子跟誰姓
子女的姓氏可以跟隨母親也可以跟隨父親,父母可以協商決定孩子的姓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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