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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頒布有什么意義?
《民法典》的頒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最直接的意義是能夠更好地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等方面都有著重大意義。《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占有著重要地位。
有了《民法典》的法律法規,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商業等等方方面面都有了最基本的法律標準,也能夠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如果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那么就可以根據民法典中的條例法規來為自己討回公道。

民法典總則解釋
法律分析:一是理念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細化習慣的適用規則、監護制度、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訴訟時效等制度規則,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始終,彰顯民法典強調公平正義、倡導誠實守信的價值導向。特別是細化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的制度規則,進一步在“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為不為”“管不管”等問題上亮明態度,堅決防止“和稀泥”,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讓群眾有溫暖、有遵循、有保障。
二是內容上突出強調權利保護。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自然人的權利保護置于中心位置,從保護未成年人、胎兒利益,規范權利的行使,平衡失蹤人與利害關系人利益等方面作出系統規定,體現了人民至上的司法立場。
三是形式上體現小而精的起草思路。始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審判執行需求為出發點、以準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為原則,不追求大而全的體系,不追求一攬子解決所有問題,而是聚焦總則編適用中審判實踐亟待解決、有較為豐富的實踐基礎,且能夠最大限度凝聚共識的問題明確相應的法律適用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制定的現實意義
一,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二,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三,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
民法典醫學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一步明確患者在接受診療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賠償責任將由醫療機構承擔。告知形式不再限定于書面告知,醫務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口頭、錄音錄像等形式,只要取得患方的明確同意,既符合法律規定。之前臨床的知情同意書都是打印好的,患者家屬秩序簽字即可,這種告知方式流于形式,容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對于病歷管理新增“遺失、違法”擴大過錯責任的使用范圍,這也要求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加強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求“及時”是對現實中存在的醫療機構拖延提供病例所做的限制規定,可以有效避免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醫療損害責任”條款的部分,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具體內容的簡單復制,而是結合具體情境進行的“精加工”。這些處理體現了立法者在解決醫患問題上的良苦用心,既考慮到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強化了對醫務人員的保護力度。以后醫療機構的管理,不僅要求醫療技術過硬,還要求醫療機構必須精細管理,疏于管理的醫院輕則罰處,重則退出行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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