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合同糾紛案件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合同糾紛案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
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解決爭議的,可以按合同約定選擇訴訟或仲裁。沒有約定仲裁或者約定訴訟管轄權的,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處置,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針對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合同糾紛案屬于什么案件
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件
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件,大家要清楚,法律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生活中很多難以處理的事情其實我們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幫我們更好的解決,以下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件。
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件1
屬于民事案件。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除、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 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合同糾紛立案標準是什么?
合同糾紛起訴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條件包括原告與合同糾紛有利害有關系、有明確的被告等。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適用于《民事訴訟法》中的立案標準和處理方法。立案有四個條件,分別是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訴訟過程中要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要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的范圍內。
合同糾紛怎么走法律程序
合同糾紛怎么走法律程序
合同糾紛怎么走法律程序,簽署合同以后即使有糾紛也可以通過起訴的流程.買賣合同糾紛中起訴對方的流程是先制作民事訴訟狀,并準備買賣合同糾紛的證據材料,下面分享合同糾紛怎么走法律程序。
合同糾紛怎么走法律程序1
一、合同糾紛起訴流程
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訴訟立案流程
(一)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三)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
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四)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五)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合同糾紛怎么走法律程序2
訴訟是合同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訴諸國家審判機關,由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行使審判權,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解決爭議雙方的合同糾紛。
合同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糾紛,其程序相訴訟是合同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訴諸國家審判機關,由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行使審判權,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
認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解決爭議雙方的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糾紛,其程序相對于其他三種方式更為復雜。一般而言,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在程序方面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訴訟的管轄
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訴訟管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級別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另外,在審判實踐中.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經濟糾紛的訴訟單位雖屬地區、省轄市以下,但訴訟標的金額較大.案情比較復雜,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審法院。
(2)地域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己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對于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等提起的訴訟,可由被告注冊登記地法院管轄。
②特殊地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殊地域管轄有以下八方面的內容: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等的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等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專屬管轄有以下兩種情況: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這兩方面的專屬管轄,排除了其他法院對這兩類案件的管轄權。
④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用協議的方式來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管轄法院,又稱為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國內民事案件的協議管轄有以下要求:當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協議管轄,其他案件不適用協議管轄。
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僅限于五個,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協議管轄不僅要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且要用書面的形式約定。
用口頭形式約定的,其約定無效;當事人只能協議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而不能協議變更級別管轄;協議管轄只限于非專屬管轄的.訴訟,凡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不能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加以變更。
合同糾紛怎么走法律程序3
一、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走法律程序
1、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并且把準備好的材料提交上去。
2、立案庭負責立案的法官接到當事人遞交的訴狀后,進行認真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即將有關信息輸入微機,待庭長審批后,立即向原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交納訴訟費用通知。
3、經審查決定立案的,當即進行排期。
4、排期后,由立案庭當即或通過郵政速遞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需要直接送達的,由立案庭交付法警隊執行。
5、繳納訴訟費用。
6、法院出具收據。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中已作明確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訴爭法律關系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并非不動產物權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如何簽訂租賃合同
簽訂租賃合同應盡量使用全國統一示范文本,如經批準使用自行印制的合同文本的,其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租賃標的名稱。
(三)數量。
(四)質量:由于租賃財產一般使用的時間較長,這就必須考慮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磨損或消耗,并規定合理的標準,作為返還和區分責任的依據。
(五)用途:承租人必須如實告訴對方租賃的目的和用途,以便按照租賃物品的正常性能使用。
(六)租賃期限:租賃期限可按年計算,也可按月、日甚至小時計算。
(七)維修和保養責任:一般情況下,大修應由出租人負責,日常保養和維修由承租人負責。
(八)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租金標準和期限如有統一標準的,按統一標準執行,沒有統一標準的,由雙方商定。
(九)違約責任:在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規定違約責任,可促使當事人雙方嚴格按合同規定或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也便于當事人、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區分責任時有所遵循。
(十)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律師勞動合同糾紛案處理方式有什么
律師勞動合同糾紛案的處理方式如下:1、雙方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3、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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