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遺囑(民法典遺囑的效力優先順序)
民法典關于遺囑的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遺囑繼承的規定如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的類型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中規定的法定遺囑類型有哪些
? ? ? 民法典遺囑的形式有哪五種 遺產的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五種。
? ?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民法典遺囑規定
(一)“組織”也可以是受遺贈的對象。民法典繼承編規定,受遺贈者可以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對于法人等組織是否可以接受遺贈并未明確。對此,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將“組織”確認納入了受遺贈的范圍內。
(二)擴大代位繼承的范圍,侄子女、外甥子女可代位繼承。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三)完善繼承權喪失的事由,給予被繼承人寬宥的權利。民法典第1125條將“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作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繼承人真實意思實現。同時,法律賦予被繼承人寬恕繼承人的權利,從而給予繼承人改過從新的機會,在得到被繼承人寬恕后可以恢復繼承權,這有利于家庭矛盾在家庭內部化解,鼓勵犯錯者積極改正,回歸社會正道,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定繼承喪失制度的人文關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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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遺囑形式
《民法典》第1134-1139條規定了遺囑的類型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六種類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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