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民法典(民法典關于街頭攝影)
關于公眾場合拍照的法律
根據民法通則100條“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肖像權有兩個前提,一是未經本人允許,二是為營利為目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擴展資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像、紀實攝影作品如果是沒有征得肖像權人同意而拍攝的,原則上不能發表、展覽。即使是單純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展覽,由于《民法典》加大了對肖像權的保護,取消了《民法通則》中“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犯肖像權的要件。
因此,如果這些攝影作品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拍攝并展覽的,原則上也屬于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但同時《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了五種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的合理實施行為,如果屬于這五種合理實施行為,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隨便拍攝別人犯法嗎
隨便拍攝別人是犯法的,屬于侵犯他人肖像權或隱私權。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法律分析】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權為一種人格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采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于肖像的制作權和標表使用權。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征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掃街拍攝與民法典的肖像權
法律分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使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然肖像權人的肖像,可是執法尚有劃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揭曉、復制、刊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然肖像權人的肖像。不管是不是盈利為目的,隨意拍攝陌生人的照片都是不可以的,用別人的照片做表情包,剪鬼畜視頻,AI換臉也不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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