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復婚手續(離婚后怎么復婚手續)
辦理復婚需要什么手續和證件
復婚的手續:
1、需辦理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登記所需證件,至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常駐地的民政局提出復婚申請;
2、男女雙方需親自到民政局提出復婚申請,分別填寫《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并簽名或按手印;
3、民政局對雙方所提交的證件及聲明書進行審查,如符合復婚條件的,則辦理復婚登記;
4、在復婚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后,辦證人員需將原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撤銷,發給雙方復婚登記證。
復婚需攜帶證件有:
1、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本及居民身份證;
2、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居委員會或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離婚證件或法院判決書。
《婚姻法》第三十五條 【復婚】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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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復婚需要如下手續:
1、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復婚登記,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無配偶(離婚證)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材料;
2、符合登記要求的,當場予以登記,領取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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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申請復婚手續如下:
1、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拿豎輪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纖咐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消信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5、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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