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讀一(民法典解讀,一看就懂)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一般規定
二、結婚
三、夫妻關系
四、父母子女關系
五、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對于部分模糊定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條和第二條:
“虐待”: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九條,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解讀
民法典相當于處理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本百科全書,其中包含了各種各類的民事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的內容頗為龐雜,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七編。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內容解讀
民法典由民法總則與各分編“合體”而來,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物業費、離婚糾紛,民法典涵蓋了民事活動的方方面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民法典最大的特點之一,是增加了人格權編。
創造性地將關于人格權的規定獨立成編,這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中具有時代意義和實踐意義。其在更好更充分地實現人民幸福生活目標的同時,也必將為世界法治發展提供新的樣板,擴充新的模式。
擴展資料:
1、見義勇為免責
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民法典草案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2、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解讀:小區電梯廣告、外墻廣告收入歸誰?物權法的規定并不明確,引發了一些矛盾糾紛。民法典草案明確,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于業主共有。這將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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