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撞死人逃逸怎么處罰(醉酒撞死人逃逸判例)
醉駕撞死人逃逸怎么判刑
一、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二、構成刑事犯罪的,需承擔的刑事責任:
1.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因交通肇事致使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因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撞死人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
三、構成刑事犯罪的,需承擔的行政責任:
1.醉酒駕駛機動車,吊銷機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4.1 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表1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
飲酒后駕車≥20,0
醉酒后駕車≥80
酒駕撞死人逃逸怎么判刑和賠償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一、酒駕撞死人逃逸怎么判刑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醉酒駕駛襲警罪一般會怎么判刑
酒后襲警罪一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如果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醉駕撞死人逃逸判刑多久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的,負有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無論何種原因逃離事故現場,都構成交通肇事罪,將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屬于逃逸情節,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據相關法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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