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可以行政訴訟嗎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訴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能提起民事 訴訟 ,但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交通事故 的一種鑒定意見,原則上屬于 證據 ,而不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對該認定書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即使提起了訴訟,法院也會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雖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的救濟方式: 一是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復核。 二是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對 交通事故認定書 不服是否可以起訴,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當事人需要注意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要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起訴嗎
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保煌ㄊ鹿收J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 申請行政復議 ,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復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公安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事故當事人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作為證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規定,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因而,在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 事故責任認定 正確與否,往往成了各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只要當事人對該事故認定不服的,在訴訟中可以提出事故認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將對事故的責任從證據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斷。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鑒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2)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偽不承擔舉證責任。(3)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并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可否行政訴訟
解答不服交通事故認定不可行政訴訟。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而且復核以一次為限。申請復核的時候要明確請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證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認定可提行政訴訟嗎
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不服的不可以 提起行政訴訟 。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 行政處罰不服 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 行政強制措施 和 行政強制執行 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會保險待遇 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 房屋征收補償 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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