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訴訟中的權利有什么呢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當事人有什么權利
訴訟當事人
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調解書約束的人。但在少數情況下,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就他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訴訟的人也可成為當事人,如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破產財產管理人等。 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狹義的當事人專指原告和被告。 當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執。 3、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
在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
可以主張下列賠償:
一、醫療費
二、誤工費
三、護理費
四、交通費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六、營養費
七、殘疾賠償金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果被害人死亡近親屬還可以主張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訴訟中的注意事項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交通事故起訴 涉及的問題較多,例如:交通事故提起訴訟需要注意什么, 1、誰是原告,有誰來主張權利。這看似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許多當事人把它搞錯了。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應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發生死亡事故,應由死者的 法定繼承人 (包括被扶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物損的,要求賠償應由該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告誰,誰是被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將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做為被告,而不應該只告司機,不告車輛所有人(即車主);發生客傷事故應當將承運人作為被告。 3、訴訟請示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 提起民事訴訟 時,請示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尚未發生、也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切忌漫天要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訴訟請示,這樣不僅得不到支持,同時也要相應的訴訟費用。 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交通事故、客傷事故發生在外地,而車輛所有人(即車主)或承運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勞累。
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交通事故認定 的法律救濟途徑有以下三種,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但在實踐操作中,很少會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其次,對上述調解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須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來說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的不當之處,由法庭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后決定是否采信這項證據,再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第三,通過信訪程序維權,但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后,才可以啟動信訪程序。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還要區分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關系。交通事故中,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之間無法認定責任時,《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 機動車駕駛人 、行人之間 發生交通事故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過錯的一方 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其中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有過錯,那么也可以憑合法、有效、充分的證據去推翻交警已經作出的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責任認定書。
當事人選擇通過起訴解決交通事故糾紛時應注意的事項?
你好:如果當事人選擇通過司法程序(即起訴)解決糾紛的,還需注意以下問題:
1.應注意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重要也是基礎證據,其基本上決定了交通事故以及隨之而來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因此,對于該責任認定書以及其責任認定的內容當事人一定要加以特別注意。但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拿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雖然對其中的內容不服,但由于沒有及時向制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交警部門的上一級要求重新認定,以至于失去了救濟途徑。理論上,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主審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作出與責任認定書不同的判決,但事實上,法官在沒有非常確切的證據的情況下一般是不會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內容的,基本上是按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劃分的責任來裁判的。
2.作為受害人的原告需要注意在起訴前收集與認定事實有關的證據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典型的民事糾紛,在舉證責任上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很有可能承擔不利的后果
發生了交通事故,一般會產生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方面的賠償。人身損害方面,受害人(原告)需要收集的證據有: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地戶籍的要提供暫住證、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存折、單位證明等證據)、肇事人的身份(可要求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門提供復印,如行駛證、駕駛證等)、責任認定書、病歷、疾病診斷證明、住院證明(注明住院的天數、病情、陪護人數)、出院證明(注明醫囑休息時間)、護理證明、支付醫療費用和伙食費用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費用的發票或收據、受害人的工資證明(一般要求附有工資單或工資存折、單位證明)及誤工證明、法醫鑒定書(有傷殘的還應該進行傷殘鑒定,習慣上也稱“評殘”)及產生費用的發票等。
3.合理選擇受訴法院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僅僅可以由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因此,當事人可以從方便訴訟、節約訴訟成本的角度選擇法院管轄。在此提請讀者注意的是,要注意根據不同法院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時所依據的賠償標準高低來選擇不同的法院管轄。
4.做好訴前財產保全
如果肇事人存在轉移財產借以規避法律處罰等行為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最好先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因為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能夠保證在取得勝訴后確有對方財產可執行或逼迫對方自覺履行判決,以防止贏得“一紙空文”的尷尬情形出現,這不但可以大大降低訴訟風險,還會使受害者的治療費用、受損財產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
5.要合理選擇被告
在訴訟中,被告如果選錯了或是該選沒選,則后果是很嚴重的,輕則被判駁回,重則永遠喪失起訴的權利,因此不可不重視。具體來說:首先,應盡可能將被告列全,追究侵害主體時寧可告錯,不可告漏,如一方當事人死亡,則其子女、配偶等可作為當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為避免在執行時遇到肇事司機“人間消失”、“攜款潛逃”等情形出現,特別是在起訴時將肇事方和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其次,盯緊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被告,對方是否屬于單位,車輛是否投有保險,保險額是多少都是訴訟要考慮的問題,應盡可能選擇賠償能力較強的被告。最后,如果乘坐長途汽車、出租車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會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受害人有選擇提起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或客運合同違約之訴的權利。選擇不同的法律適用,其結果往往大相徑庭,因此應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被告。
6.原告預交訴訟費用有困難時可依法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
在交通事故糾紛中,有時涉及的請求賠償金額可能高達數十萬,而相應的,應向法院預交的訴訟費用也可能達幾千,這對于一個經濟困難又支付高昂的交通事故醫療費用的當事人來說,很可能難以支付。這時無論是當事人自己還是其委托的代理律師,都可利用法律對交通事故糾紛訴訟費用的規定相應的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
7原告應合理提出賠付金額
法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證據。因此,受害者要求肇事方賠償時,應把訴訟費、律師費等各種成本因素綜合考慮,否則不切實際的賠償請求會導致訴訟成本的增加,甚至導致贏了官司賠了錢的結果。同時,原告在請求賠償時,可將精神撫慰金單獨列出來,要求被告予以賠償。
8.合理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我國《刑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肇事者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或其家屬就應該考慮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三個好處:一是,不用先預交訴訟費,二是,案件處理相對比較及時、迅速,三是,肇事者為了減輕刑事處罰,往往會積極地進行賠償,從而使受害人及時得到補償。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院對此不會支持。
交通事故看似簡單,其實涉及內容相當繁瑣,如果你對相關法律不太了解,建議委托律師來處理,可來電咨詢。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指與交通事故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并不一定負有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權利:
(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2)發生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交通事故當事人負有的義務:
(1)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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