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吸收犯的處罰原則)
吸收犯的處罰原則
法律解析: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為另外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在吸收犯的情況下,兩個犯罪行為之間存在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 被吸收的犯罪行為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個犯罪論處。 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為一罪處理。 對于吸收犯,不能 數罪并罰 ,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處罰。 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即數行為中如果一個行為是為實施另一行為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為被另一行為吸收,只按另一行為定罪處刑。 即以數行為中最重的行為定罪處刑,其余行為被該行為吸收; 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即如果數行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為定罪處罰。 《 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 死刑 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有期徒刑 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68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吸收犯的吸收形式有哪些
1)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預備犯 2)未遂犯吸收預備犯 3)實行階段的中止犯吸收預備犯。如果前者輕于后者,則遵守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后者吸收前者。 4)符合 主犯 條件的實行構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幫助犯、次要實行犯構成之罪 5)主犯構成之罪吸收 從犯 、脅從犯構成之罪 6)符合加重 犯罪構成 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構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構成之罪吸收減輕犯罪構成之罪。 同時應當注意吸收的原則:即重罪吸收輕罪原則;只有罪與罪之間才有吸收關系,不夠成罪的危害行為是不能吸收的。 通常是重罪吸收了輕罪,也就是說此時會按照重罪的量刑標準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再是進行 數罪并罰 。通常構成吸收犯都是因為同一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不同的法益造成的,當然也有進行數罪并罰的情況。

如何認定吸收犯
認定吸收犯的條件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有以下三類: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施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吸收犯類型有哪些
吸收犯指的是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他犯罪行為。 常見類型: ① 侵犯著作權 (盜版)的構成 侵犯著作權罪 ,爾后又銷售侵權復制品的,構成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 盜版勢必要銷售,盜版的行為犯了一個罪,偽造貨幣并使用的,可理解為吸收犯。 類似的如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的,以 偽造貨幣罪 從重處罰,這也理解為吸收犯。 銷售行為也犯了一個罪,銷售行為是結果行為,此時不 數罪并罰 ,根據最高法的解釋,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② 假冒注冊商標 ,爾后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按照 假冒注冊商標罪 定罪處罰。 《 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 死刑 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有期徒刑 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吸收犯是什么
我國的刑法規定,通常情況下,吸收犯一般是指,由于這個犯罪的行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或必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吸收犯有著數個不同的行為,因為其中一個行為吸收了其他行為。吸收犯的罪名是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的構成,且觸犯的是不同種類的罪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別
吸收犯與牽連犯區別如下:
(1)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被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情況。
(2) 牽連犯應是指犯罪人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吸收犯兩罪之間存在著必然的關系,牽連犯兩罪之間則不是必然的關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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