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要求對方父母返還彩禮(要求女方父母返還彩禮的依據)
結婚給的彩禮錢,女方父母要退還嗎?
彩禮,實際上是男方基于結婚的目的對女方進行的單方贈與,只要男方實施了贈與的行為,女方未明確拒絕,贈與合同就已經生效了。
那么既然贈與已經完成了,為什么還可以要求退還呢?這是因為,在婚姻法中有規(guī)定,如果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并按照習俗給付了彩禮,假如未能成功結婚的,男方如果主張要求退還彩禮,女方必須退還,起訴到法院也能獲得支持。
換個角度來說,結婚給付彩禮,實際上就是附條件的贈與,只不過這個條件往往是雙方默認的,并沒有寫在紙面的合同上,所以法律也認可風俗習慣上的目的,在未能結婚的情況下,贈與就失去了目的,所以可以要求女方返還。
從情理上來說,如果未能結婚女方也應該退還彩禮
彩禮的贈與雖然更多是對女方父母的贈與,但是這是男女雙方正常結婚為追求,而男女雙方因為感情問題沒能正常地進行結婚,女方的父母當然不應該再拿男方的彩禮。
從情感上來說也不可接受,自己的女兒沒有出嫁到對方的家庭中,又憑什么拿著別人的彩禮不還呢?除非男方明確表示彩禮不用退還了,既然人家主動來索回彩禮,那么女方就應該積極退還彩禮。
而且,出于感情的目的贈與了彩禮,那么當感情都不存在了,一直拿別人的彩禮不還,情感上應該也會受到糾結吧。特別對女方來說,這是虧欠人家一輩子的事情,道德上也會有壓力吧。
面對彩禮糾結,應該合法維權
這個18年前的案件,現在看來也令人感嘆,6000元錢對當時的人來說可能需要努力工作很長時間才能積累下來,是血汗錢也是希望錢,而婚結不成了拿回自己努力的血汗錢也是理所當然的。
但是,因為協(xié)商不成,最終走向了極端,這是害人害自己的事,本來為了追求幸福,因為一言不合,雙方都沒了幸福可言,這關不值得。而且對男人來說,歸案后接受的就是審判,自己這一生也將會終結。
面對彩禮問題,那么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維權,這樣避免雙方都遭受更大的損失,也能合理解決問題。
但極端的舉動就明顯過分了,我們在遇到任何事情時,最好能退一步思考,是否還有更好的辦法來解決問題;不能放任自己的情緒指導下沖動地去做后悔一輩子的事情。
而且當感情里面摻雜了金錢后,往往會讓情感中尋求平衡的心態(tài)更加不穩(wěn),所以更需要冷靜的思考和對待問題。

女兒告父母要回彩禮合法嗎
合法。可以起訴,父母拿女兒的 彩禮 屬于非法侵占。彩禮是有條件的贈與。贈與人說送贈給誰的,就是贈給誰的。男方只要表明,彩禮是贈給新娘本人的,新娘就可以要求自己父母返還這筆彩禮錢。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女兒可以起訴父母要回彩禮嗎
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是畢竟是自己家庭的事情,最好還是協(xié)商解決,通過訴訟解決的話,會傷感情的。
建議可以向父母要回一部分,也可以看看采取借款或者其他方式,看看能不能先用一部分。
彩禮給女方家里了還能要回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么辦,結婚彩禮應該返還。
司法實踐中,對于當事人在戀愛中給付的財產能否界定為婚約財產,作為彩禮判決返還,重點應從如下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1、 界定戀愛中給付財物的性質必須首先界定給付的動機,即是否基于婚約、雙方是否有結婚的合意,還是僅僅系戀愛關系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
2、 財物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則不論接受人是誰,均應認定為婚約財產,應予返還。如若其接受了禮贈,但該禮贈不是為締結婚姻目的給付的,則不應認定為彩禮,不需返還。
彩禮被父母拿走,能要他們返還嗎?
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手續(xù)但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上彩禮是給女方父母的嗎
法律上來講是更偏重于彩禮是給女兒的,除非女兒主動放棄。否則父母無權拿。
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法律對于彩禮錢沒有明確規(guī)定,可認為屬彩禮范疇。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彩禮錢多用于買家具、家電、衣服等等,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另外,根據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彩禮錢的數量也不同,因此,并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數字規(guī)定。
在我國,婚約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婚約產生的財產關系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婚約財產糾紛主要是彩禮返還問題。
理論上關于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guī)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入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xù)占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xù)占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不當得利返還對方。
結婚三年以上一般是不返還的。
彩禮名義上是給女方父母的聘禮,但是一般父母都不收,都給女兒自由支配,也都會當做兩人的家用。這個沒有嚴格的界限。
如果女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跟父母要回彩禮錢,也容易傷害彼此的感情,對于彼此來說并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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