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村民自治(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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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第四次作業之案例分析
南方某縣的計劃生育工作,多年來一直排在全省倒數幾位。1995年,新一
屆縣政府領導走馬上任,為了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計劃生育工作任務,采取了一
項新的政策措施,即對計劃外生育實行罰款:超生第二胎罰款兩千元,第三胎罰
款五千元,第四胎以上罰款一萬元。縣政府希望通過這項政策措施的實施來控制
生育數量。考慮到計劃生育工作的艱巨性,為了調動基層干部的積極性,也為了
解決基層計劃生育經費不足的問題,該政策還規定,罰款所得的收入,村、鄉兩
級分別可提成30%。政策實施兩年后,縣政府發現,并未達到預期效果。由于重
男輕女、傳宗接代等傳統觀念在當地群眾中還根深蒂固,許多人寧愿交納罰款,
也要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債來交罰款也在所不措。有的群眾甚至認
為,交納罰款就是購買計劃生育的權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預先把罰金交上去。另
一方面,一些鄉、村干部為了多“創收”,不管超生,只管罰款,甚至暗中鼓勵
計劃外生育。
請從政策質量、政策執行主體、政策對象、政策執行的外部環境等方面,分
析這一案例中政策未得到有效執行的主要因素。
分析:
導致該政策未得到有效執行的因素包括:
(1)政策質量:主要是政策設計不合理,特別是村鄉從罰款收入中提成,
實際上對村鄉干部鼓勵計劃外生育起到了誘導作用;
根據《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
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
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該縣政府領導運用職權,為了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計劃生育工作任務,對計
劃外生育實行罰款,這是不符合計劃生育法的,更為嚴重的是,該領導規定超生
第二胎罰款兩千元,第三胎罰款五千元,第四胎以上罰款一萬元。其在違法的情
況還還要加大對計劃外生育的罰款,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2)政策執行主體:執行者思想覺悟較低,在經濟利益驅動下,與原政策
的根本目標背道而馳;
根據《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九條中的相關規定,此案例中縣政府希望通過這
項政策措施的實施來控制生育數量。考慮到計劃生育工作的艱巨性,為了調動基
層干部的積極性,也為了解決基層計劃生育經費不足的問題,該政策還規定,罰
款所得的收入,村、鄉兩級分別可提成30%,并且實施了長達兩年之久,這一現
象嚴重違反了《計劃生育法》,已經構成犯罪,應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3)政策對象:群眾的思想觀念與政策目標差距較大;
由于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等傳統觀念在當地群眾中還根深蒂固,許多人寧愿
交納罰款,也要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債來交罰款也在所不措。有的
群眾甚至認為,交納罰款就是購買計劃生育的權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預先把罰金
交上去。另一方面,一些鄉、村干部為了多“創收”,不管超生,只管罰款,甚
至暗中鼓勵計劃外生育。這種現象在中國廣大農村中很多,但在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今天,農村問題已經得到了很大的改觀,一些地區也還存在這種情況,所以
就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學習相關政策,并不是像案例中,政府帶頭鉆法律的空子,
計劃生育工作發展到現在,人們的生育觀念發生了一定變化,但“一個孩子嫌少、
兩個孩子正好、生個男孩養老”的舊傳統生育觀念仍未徹底改變。違法生育手段
多樣,主要表現在,有的通過假離婚、假遷戶口、假出國達到違法生育的目的;
有的一方農業、另一方非農業的家庭,通過遷移戶口、弄虛作假辦理非轉農騙取
二胎生育計劃;有的以外出打工為由,在流動中違法生育;有的通過冒名頂替進
站,逃避管理違法生育;個別村干部包庇親屬違法生育。所以國家現在應該計劃
出臺相關法律對這種現象進行嚴厲打擊。
(4)政策執行的外部環境: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與措施,沒有相應的配套
政策。
案例中地區沒有完善的監督機制與管理制度,或該地區政府領導沒有執行和
落實這一工作,其現在應該徹底摒棄現在的不良政策,學習并制定新的監督機制
與措施,可以參考以下措施:
一、健全組織網絡,完善工作制度。
1、夯實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基礎。
一是加強村級自治能力建設。
二是加強村級計生陣地建設。
2、健全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網絡。建立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服務的平臺。
3、建立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規章制度。圍繞宣傳、管理、服務,各地
建立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六大機制,即自我教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共駐共建機制,健全宣傳培訓、獎勵優惠、生育管理、技
術服務及監督理事會工作制度,實現計生工作全民參與。
二、實施民主管理,有效開展監督
1、依托《章程》強化依法管理。引導村(居)民按“章”辦事、依“約”
而行實行計劃生育
2、依托《合同》規范婚育行為。實施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一種重要形式就
是開展計劃生育合同管理。按照《章程》,堅持“公平、自愿、權利義務對等統
一”原則,制定《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書》,明確規定村(居)委會、
村(居)民雙方在計劃生育中的權利和義務,計生協會作為見證方對雙方履約情
況實施監督。在合同制定及執行過程中,充分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監
督權,也明確了獎懲規定,通過簽定合同,讓村委會更多地突出民主管理,使群
眾更好地規范婚育行為。
3、依托協會實施有效監督。在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過程中,廣大計生
協會會員在當好骨干的同時,充分履行監督職能。
一是事前參與。在村(居)兩委作出有關計劃生育的決策前,計生協會事前
要調查民意,了解情況,分析可行性,特別是對獎勵和違約責任的決策,確保上
合法規、下合民意。
二是事中介入。定期組織會員及村(居)民代表,聽取、審查、參與生育證
的發放管理、性別比過程管理及免費技術服務、優先優惠政策的落實。通過協會
介入,依靠協會會員特別是“五老”會員做工作,政策外懷孕、孕環情監測等過
去的工作難點迎刃而解,正所謂“大事小情,協會一到就了”。
三是事后評議。以計生協會會員為主體的村民自治監督理事會每半年聽取村
委會報告計生工作情況,每年對村民自治效果和干部履職情況進行評議,各村計
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的確定、落實及集體支出都要經過計生協會審定后發放,真
正體現了“民管民治”。
4、依托利益導向推進村民自治。
三、強化服務引導,激發自治動力
實現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管理是重點,服務是關鍵,監督是保障。而
依托計生協會開展計劃生育優質服務,才是增強計生工作活力、拓展生命力的重
要手段。
結論:
提高領導層計劃生育認識,讓各級政府及廣大群眾認識到計劃生育的重要
性,學習并運用計劃生育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能更好的貫徹落實計劃生育
工作,提高我國計劃生育水平。這樣就不會發生像案例中的問題。領導班子嚴格
把關,認識落實國家政策,提高群眾計劃生育認識,這樣才能真正的做好計劃生
育工作。
如何制定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政治建設,建立、健全“村兩委負責,協會當骨干,群眾作主人”的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新機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全體村民要認真學習、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積極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新觀念,建設“少生優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條:本《章程》是村民實行計劃生育的行為規范,凡戶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個月以上的育齡人員,均應自覺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村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全村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成員由村“兩委”提名,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為村計劃生育工作第一責任人。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受鎮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并按時完成上級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村計劃生育協會(以下簡稱村計生協)在村黨支部的領導和村委會的指導下,依據《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計劃生育事務。計劃生育協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具體負責本《章程》的實施工作,承擔本村育齡群眾計劃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六條:理事會成員由“兩委”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計生協秘書長由村管理員兼任,會員小組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計生協秘書長負責村計劃生育日常工作,村計生協會會員小組長協助村計生協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七條:村建立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監督小組,其成員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對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村民在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權利:
1、有依法生育的權利。鼓勵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省條例》規定經過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無生育能力的,符合《收養法》和《省條例》規定,可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2、有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的權利。
3、有接受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服務的權利。
4、有獲得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
5、有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權。審議本村有關計劃生育的重大決策,監督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推選本村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并對其工作情況進行評議,檢舉揭發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及本村規定的各項優待和獎勵的權利。
7、村民實行計劃生育,其人身權、財產權有不受侵害的權利。
8、對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和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請求法律給予援助的權利。
第九條:村民在計劃生育中的義務有:
1、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必須依法進行結婚登記。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違反《收養法》的規定非法收養孩子。
2、夫妻雙方有共同承擔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3、有接受人口與計劃生育知識教育和避孕節育、優生優育指導的義務。不得近親結婚。育齡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經懷孕的,必須終止妊娠。
4、有及時落實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接受孕情、環情檢查的義務。不得違反政策懷孕,發現后必須落實補救措施。
5、流動人口有接受計劃生育管理的義務。不得無證外出,外出一個月以上的育齡人員必須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書》和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節育情況檢查證明;不得隱瞞結婚、懷孕、生育情況。
6、有支持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不得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阻礙育齡夫妻采取避孕節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視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婦女;不得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不得容留、包庇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不得仿造、騙取計劃生育證明;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
7、有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違反政策生育者,應當按《省條例》規定接受社會撫養費征收;擾亂計劃生育管理秩序、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條:學習教育制度。
1、村人口學校每季舉辦一次育齡群眾培訓班。講授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識,結合傳授時事政治、政策法規知識和村民需要的實用農業科學技術知識。
2、村民小組經常組織會員、育齡群眾開展學習、宣傳活動。
3、村級要利用墻報、黑板報、標語等形式,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民主議事制度。
1、每月召開計生工作例會。鎮駐村干部、聯片領導、村黨支部委員、村人口計生辦工作人員、村會計參加例會,必要時可擴大至育齡婦女小組長參加例會,匯報小結當月全村人口計生工作情況,匯報全村結婚、懷孕、出生、四項手術、三查、全過程管理、征收社會撫養費和其它人口計生數據情況,并按變更情況及時調整有關檔案。根據上級部署,結合實際,布置下月人口計生工作任務。
2、每季由村計生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召開一次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計生協理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3、每年召開1-2次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村委會關于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實施情況和下年度實施方案的報告;評議村委會成員和計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審定表彰名單;討論決定其它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管理服務制度。
1、村建立人口計生工作臺帳。應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冊,已婚育齡婦女信息單。征收社會撫養費花名冊,外出外來人員登記花名冊以及當年的新婚、懷孕、出生、死亡、四項手術的花名冊等,并且村管理員要做到每月進行變更。
2、村委會應及時為新婚夫婦或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婦出具有關證明或申辦《生育證》,為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計生管理員(協會小組長)對本組育齡婦女每月上門訪視一次,積極配合鎮計生服務人員對產后、術后對象及時隨訪,并做好隨訪記錄,做到生、孕和節育措施落實情況掌握到人。生育者在產后3天內應向計生管理員主動申報生育情況,杜絕出生漏報現象的發生。
4、配合鎮計生服務站按規定為已婚育齡婦女進行生殖健康檢查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對患婦科育齡婦女和不孕癥夫婦,提供防病治病知識和不孕癥診治聯系服務。
5、積極實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計劃生育家庭戶中樹立“少生快富”示范戶,搞好計劃生育結對幫扶,盡力為他們提供致富項目、信息、技術、資金、銷售等服務,幫助計劃生育戶勤勞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村務公開制度。在村務公開欄中張榜公布下列內容:
1、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獎勵懲罰、優先優惠政策及落實情況;
3、年度人口和計生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4、生育和病殘兒審批程序、審批結果;
5、新婚、出生、節育、三查和生育全過程管理情況;
6、各種證件的辦理程序;
7、計劃生育收費項目、標準、程序;
8、縣、鎮兩級人口計生部門咨詢舉報電話、舉報獎勵辦法;
9、群眾普遍關注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協議制度。村委會與育齡村民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自覺接受鎮政府、村委會(計生辦)的管理。
第十五條:評比表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表彰大會,表彰獎勵“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戶”、先進計劃生育協會小組、優秀協會會員和優秀計劃生育協會志愿者等。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村委每年從可支配資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計劃生育經費,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人員進行獎勵。
1、對獨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殘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領養的,其喪失勞動力后的養老問題,按照上級規定給予照顧。
2、本村的獨生子女家庭,根據土管部門的規定在宅基地劃分和建造房屋面積上,按兩個孩子計算給予照顧。
3、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婦女,免費享受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4、對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而自愿終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戶,享受縣給予2000元養老保險;
5、對符合條件經審批生育的二女戶一方實行絕育后享受縣給予1000元養老保險;
6、村委會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提供就業信息,優先解決就業問題。
第十七條: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要進行嚴厲處罰。
1、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造成計劃外生育的村民,按照《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章程》處理,取消其他優先優惠措施,不得參與村各類先進評比。
2、對非法收養、棄嬰及嬰兒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3、對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責令當事人寫出檢討,賠償一切損失;觸犯法律的,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村二委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報巖頭鎮人民政府備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即日起生效。
什么是計劃生育村民自治
通過有效的控制生育的方法而制訂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時間的計劃工作。

街道村民自治實施方案
陳坪街道村民自治(試行)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精神,根據西人口計生局【2009】21號《**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關于印發**區村民自治(試行)實施方案的通知》,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穩定農村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這一主線,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建立完善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體制、工作機制,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全面推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實現人口計生工作的重心下移,逐步建立起區指導、街道負責、村自治、戶落實的工作機制,形成村級規范管理、街道監督服務、區級調控指導的工作格局,推行"'村兩委'負總責,計生協會為骨干,服務小組擔重任,育齡群眾做主人"的工作模式,進一步夯實基層工作基礎,增強村級計劃生育自治能力,提高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水平。
二、組織領導
為落實"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推動人口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邁上新臺階,成立陳坪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 長:李建亮? 街道辦事處主任
副組長:瞿順業? 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成? 員:羅敏珍? 街道計生辦主任
談春珍? 街道計生辦副主任
范? 榮? 街道服務所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村民自治工作的協調、督導和考評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羅敏珍擔任。
三、任務要求
(一)健全村民自治機構。試點村要成立由支部書記任組長、村委會主任和村計生專干任副組長,育齡婦女、黨員及群眾代表為成員的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領導小組,健全村計劃生育協會組織,調整配齊村計生專干和育齡婦女自管小組長。
(二)制定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公約。要在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討論制定《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計劃生育村規民約》(以下簡稱《章程》和《公約》),《章程》要對村民生育與節育、獎勵與懲罰以及流動人口生育管理等內容進行規范,明確村民計劃生育權利、義務和違反政策生育處罰條款,《公約》要體現注重村民參與、注重進家入戶、注重運用落實。《章程》和《公約》草案要向全村公布,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并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形成正式文本,報街道辦事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備案。正式文本印發張貼到戶,使其真正成為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行為準則。試點村要自主地開展各種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教育村民自覺依法實行計劃生育。
(三)建立民主決策計劃生育制度。建立民主決策計劃生育制度。利用村集體經濟收入,建設計劃生育基礎設施、制定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措施、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活動、落實計劃生育專干報酬待遇等設計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要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事項可"一事一議"。計劃生育"一事一議"由村計劃生育專干或委托村計劃生育協會,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交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真正體現村民"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完善計劃生育民主評議制度。開展計劃生育民主評議是加強計劃生育民主監督的體現。各試點村要圍繞"六評六看",即:一評思想組織落實,看目標管理是否達標,二評計生依法行政,看民主特色是否體現,三評優質服務水平,看群眾權益是否得到維護,四評活動服務情況,看協會組織"三自"作用是否真正發揮,五評流動人口工作,看屬地管理服務效果,六評干部德、能、勤、績,看育齡群眾是否滿意,要設立村務公開欄和監督電話,印發評議表,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民主評議制度。
(五)建立民主監督機制。依靠群眾,對違法懷孕早發現、早做思想教育工作、早采取補救措施;依靠群眾監督街道關于計劃生育工作方案和依法行政在本村落實情況;依靠群眾突出對計劃生育工作、生殖保健、優生優育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村民監督,引導村民積極參與監督。
(六)建立自我服務機制。開展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宣傳、咨詢、隨訪等服務,對本村育齡婦女的新婚、懷孕、各項計劃生育優惠政策的.落實、生育、生產、生活落實、計劃生育手術的人員進行走訪;發揮計劃生育協會的作用,健全計劃生育協會之家。
(七)建立村級計劃生育責任體系和管理服務規范。要明確村兩委會、計劃生育協會、村計生專干、自管小組長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通過明確職責、責任到人、報酬落實,保證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同時,要加強服務陣地建設,因地制宜建立和健全計生協會活動室(會員之家),做到有人員、有場地、有設施、有活動,經常性地為育齡群眾提供計劃生育政策、避孕節育等科普知識教育、咨詢服務。
四、方法步驟及時間安排
人口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從5月初開始實施,至8月底結束。具體抓好以下環節:
第一階段(5月4日-5月31日)廣泛宣傳。各村要充分利用廣播、宣傳車、宣傳品等形式,大力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推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重大意義。通過開展聲勢浩大的宣傳活動,在全街道營造推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濃厚輿論氛圍。
第二階段(6月1日-6月10日)制定方案。結合村情擬定試點村《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簡稱《章程》)、《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約》(簡稱《公約》)意見稿,由村兩委及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把關初審,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入戶討論修改,讓群眾明白、了解章程內容實質。在起草村級《章程》時要本著求實原則,要因村制宜,不能流于形式,內容要實用,形式要多樣。
第三階段(6月11日-6月20日)討論表決。討論通過《章程》、《公約》和《流入流出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合同》。按程序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章程》、《公約》。在修訂討論《章程》時要樹立民主觀念,從村情民意出發進行討論修改,內容要合法,要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四階段(6月21日-7月15日)簽訂合同書。依據《章程》、《公約》組織已婚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合同》和《流入流出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合同》。陳坪街道《陳坪街道深化合同管理切實加強計劃生育依法管理服務工作實施方案》(陳街辦發〔2009〕45號)分別對城市無孩、一孩夫婦,城市符合再生育條件夫婦,農村無孩、一孩夫婦,農村未絕育二孩及多孩、符合再生育條件夫婦制定了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合同,合同中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指出若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首先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效,按照訴訟程序申請人民法院調解或裁定執行。各試點村要入門到戶逐項宣傳講解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等,讓群眾明白熟悉,經司法公正后,逐戶與適合對象進行簽訂。
第五階段(7月16日-7月30日)總結驗收。 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整理檔案,總結推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管理的經驗,上報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階段(8月1日-8月10日)經驗推廣。在三個試點單位召開現場經驗交流會,促進工作的平衡發展。
六、相關要求
(一)試點單位。小坪社區、東灣社區、新灘社區為村民自治試點社區。
(二)及時上報相關材料。各村要結合實際,參照本實施方案,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認真組織實施,并向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報送材料。材料包括:1、村推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方案或實施細則;2、村《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人口和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約》;3、人口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總結。
(三)考核通報。7月中旬,區上將組織人員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試點村工作進行評估驗收,其驗收結果將記入年終責任目標考核分值。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本自治區戶籍在外省、市居住的公民,以及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并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體系。第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定期考核制,考核結果應當成為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并作為具有否決其政績效力的依據。第五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
開展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安排。第二章 生育調節與人口管理第七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開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就落實生育政策、節育措施、孕情檢查、獎勵措施等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城市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物業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管理范圍內有關的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各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獎勵措施。第八條 各級公安、民政、統計、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相互通報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
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瞞報、虛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第九條 已婚的育齡婦女生育一孩的,應當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以上簡稱《服務手冊》)。
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按法定的程序申領《二孩生育證》。
《服務手冊》、《二孩生育證》由自治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或買賣。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申領《二孩生育證》后,方可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獨生子女死亡的;
(二)夫妻雙方屬農業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三)同胞兄弟中只有一個結婚,其余均已超過45周歲尚未結婚的。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非農業戶口遷入農村落戶的,執行非農業人口的生育規定。第十一條 符合規定生育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予批準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自然流產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產的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二)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死亡證明的;
(三)已領取《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手術,不能提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證明而終止妊娠的。第十二條 因婚姻關系未辦理戶籍遷入手續,已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居住一年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持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本人生育狀況證明,可以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生育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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