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人大民法典(人大民法典什么時候頒布)
民法典的內容。
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內容(《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公民民事權利內容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遼寧民法典離婚訴訟期具不具備法律效力
遼寧民法典離婚訴訟期具備法律效力。根據查詢相關資料信息,遼寧民法典離婚訴訟期會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具有法律效力。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1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一、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1.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2.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發展改革、國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房地產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3.將第六條修改為:“進行房地產交易,交易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證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
“(二)當事人身份證件或者法人資格證書;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該出示委托證明文件;
“(三)房地產交易書面合同文本;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4.將有關條款中的“契約或者合同”修改為:“合同”,第八條第二款中的“拆遷補償”修改為:“征收補償”,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中的“典當契約”修改為:“典當合同”。
5.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虛假申報。”
6.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建立房地產交易市場,除應當依法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外,還應當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7.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8.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由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9.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房地產抵押和房屋典當、交換時,應當向縣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因處分抵押房地產和典當、交換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辦理過戶登記。”
10.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11.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出租人出賣租賃期限未滿的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法定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12.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共有房屋進行抵押時,除出具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以及共有權保持證外,須出具房屋共有書面協議。”
13.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房地產抵押期間,抵押人以轉讓抵押物等形式進行處分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物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及時通知和債務清償等義務。”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1.將第五條修改為:“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土地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協商辦理或者接受指定辦理跨縣行政區域土地登記的,應當在登記完畢后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以及土地坐落、界址、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登記結果告知土地所跨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
2.將第六條修改為:“縣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對土地登記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公告。”
3.將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依照前兩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4.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征收土地上的農村農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農村農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按其價值和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三、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民政、財政、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人民防空、城市綜合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3.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罷免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確定物業管理方式,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制定公共綠地管護辦法;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的來源、支付標準;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決定;
“(十三)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4.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業主大會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條第六項至第九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條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5.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期滿繼續聘用的,應當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更換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在決定該表決事項時,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6.將四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可以將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或者將全部物業管理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他人;”
7.將第五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8.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九十日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聘用事宜。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不續聘的,應當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9.將第六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縣城市綜合執法、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業服務收費、環境衛生、房屋使用、小區綠化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方式,依法處理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答復投訴人。”
10.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綜合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11.將第七十八條修改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根據維修范圍以單元(棟)為單位進行表決。”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