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司法解釋(收養法律解釋)
送養小孩子犯法嗎?
一方是送養給另一方撫養,如果確系為送養之間的贈予,是不犯法的。但如果以營養費的名義來出賣孩子,則屬于違法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十一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關于子女收養疑難問題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收養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的收養案件,或者收養法施行前發生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確認收養關系的,審理時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當時沒有規定的,可比照收養法處理。對于收養法施行前成立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解除收養關系的,應適用收養法。”因此,你所說的情況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認定其屬于事實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已經形成了擬制血親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一樣受法律保護。
收養孩子中斷過后又在一起了怎么認定
認定方法如下:
《收養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對于《收養法》施行前形成的收養關系,由于過去沒有收養的專門法律,沒有規定收養關系成立要履行何種法律手續。為了維護收養當事人的利益,促進家庭穩定、和睦,對于施行前形成的下列收養關系應予承認:1、對于依照當時有關規定辦理了收養公證或戶籍登記手續的收養關系,承認其合法有效。2、對于《收養法》施行前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關系應予承認。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因此,對于在《收養法》施行前,符合收養的實質要件,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養關系是予以保護的。一些當事人在《收養法》施行后為避免因原收養關系成立時未履行法律手續而出現各種問題,可以補辦收養公證。《收養法》施行后,收養關系的成立應當依照《收養法》的規定辦理,對于不具備《收養法》規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實收養,為無效的收養關系,不再承認其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對于《收養法》施行后發生的收養關系,審理時適用《收養法》。《收養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的收養案件,或者《收養法》施行前發生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確認收養關系的案件,審理時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當時沒有規定的,可比照《收養法》處理。對于《收養法》施行前成立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諸解除收養關系的,應適用《收養法》。《收養法》施行前對收養問題的有關政策、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凡與《收養法》相抵觸的不得再適用。
請解釋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就是說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收養登記完成后自然消除。在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間只是有血緣上的關系,不再有法律上的關系,也就是說生父母無需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養子女也不需要對生父母盡贍養義務。但養子女需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擴展資料
收養依據
收養的法律依據有很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規定中國收養制度的最主要法律。
中國于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頒布了建國以來的第一部收養法,該法于1992年4月1日起實施。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收養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實行。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收養的規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族自治地方對收養法的變通或補充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關收養內容的司法解釋、意見,以及中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收養問題的國際條約等,都完善了中國的收養制度,規范了公民的收養行為,都是收養的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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