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死刑是什么(注射死刑是什么人執行)
注射死刑過程是什么
注射死刑有以下幾個過程:第一步:打“通道”。專業通道人員將針頭扎入靜脈血管,這與平常打吊針時進行的靜脈注射完全相同。打“通道”的人即被稱為“專業通道人員”,他們經專門培訓上崗,基本保證萬無一失。此步驟是整個執行中唯一采用人工操作的步驟。第二步:注射藥品。執行過程需要注射兩針,采用的藥品分別被稱為“1號藥”和“2號藥”。啟動注射泵,執行人員對其進行適當調節。待執行號令一發,執行人員的手指在“注射鍵”上向下用力,“1號藥”即刻進入死刑犯體內,隨著注射泵壓力器的起伏,“2號藥”也緊隨其后注射進死刑犯體內。幾秒鐘后,電腦顯示屏上的腦電波從有規律的波動變成幾條平行的直線。緊接著,儀器里發出連續不斷的電子聲。此時,打印機開始工作,腦電波的前后變化被清晰地印在紙上。這將作為死刑報告的主要內容。第三步:死亡確認。由法醫根據心跳、呼吸等來確認罪犯死亡。執行結束后,死者的尸體被移走。這一過程通常涉及3種藥物的注射:首先是硫噴妥鈉,起到麻醉的作用;接下來是泮庫溴銨,讓肌肉放松;最后是氰化鉀,讓心臟停止跳動。
中國注射死刑的條件
一、中國注射死刑的條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有固定的執行室和相應的專門設備。執行室應建立在固定刑場內。執行室包括相互隔離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觀察室。室內應配備特制的執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經過專門訓練的司法警察,負責提押、固定罪犯和執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專職法醫,負責監督、指導執行死刑藥物的使用,監測、確認罪犯死亡工作。
此外,《規定》還制定了嚴格的報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中級法院,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請高級法院審核批準,并報最高法院備案。最高法院還要求,各地中級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前,高級法院應對其場所、設備等進行考察,條件不具備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二、槍斃人可不可以用打針方式安樂死
1、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藥、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劑量的藥劑(通常是巴比妥酸鹽、肌肉松弛劑和氯化鉀溶液)使被注射對象瞬間死亡的過程。主要用于死刑執行,但也可能在安樂死和自殺中。它通常先讓被注射者喪失意識,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至2015年世界上有55個國家實行死刑,而執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以及注射等。中國是繼美國之后,世界上第二個正式采用藥物注射死刑的國家。
遼寧省最先實行注射死刑,成為首個告別“槍決”的省份。
2、注射死刑是安樂死嗎
注射死刑不是安樂死。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我國現在不承認安樂死,實施安樂死會涉及到故意殺人罪。注射死刑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與槍決同屬死刑執行方式的種類。
法條鏈接:
997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這為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確立了合法地位。但由于注射執行死刑的軟、硬件要求較高,投資比較大,從中國來看,槍決仍然是執行死刑比較普遍的一種方法。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等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勒索綁架,搶劫,強奸,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安樂死”沒有被確認事出有因。首先,在現有的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患者自殺不會影響別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護人員及家屬協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二,“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未經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

注射死刑是什么
注射死刑是用以替代槍決的一種更為文明化的死刑執行方式,它是“非劇毒致死,注射后進入臨床死亡時間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間,生理上無痛苦反應”。受刑人的感覺如同生病打針一樣。注射死刑需要注射執行室和專門設備器材。罪犯經驗明正身后,被固定在執行床上,由法醫連接注射通道,法警具體行刑。從啟動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藥物到確認罪犯死亡只要幾十秒鐘。注射藥物由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配制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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