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第十三條)
村民換屆選舉法細則
法律分析:一、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數為宜。村民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宜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后終止。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其職務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四、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解答有關選舉咨詢;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參選證;
(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十)辦理委托投票手續;
(十一)制作或者領取選票、制作票箱,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
(十二)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并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三)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三條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村委會選舉法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第三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第四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第七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第十二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第十四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十五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第十七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第二十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第二十一條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第二十七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于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法
受法律保護的。100人選舉,40人棄選,60票有效,只要得票數超過30票,就當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擴展資料:
2013年5月2日,民政部以民發〔2013〕76號印發《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該《規程》分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選舉宣傳、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確定候選人、選舉競爭、投票選舉、選舉后續工作、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和補選8章。《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員會選舉場地要求》(MT/029—2012)予以廢止。
第一章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
一、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數為宜。村民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宜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后終止。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其職務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四、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解答有關選舉咨詢;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參選證;
(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十)辦理委托投票手續;
(十一)制作或者領取選票、制作票箱,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
(十二)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并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三)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參考鏈接:
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百度百科
村選舉法規定2020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第十四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