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領了結婚證同居在一塊彩禮是否返還的簡單介紹
同居分手后彩禮能返還嗎?
同居分手后彩禮能返還,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彩禮不返還:
1.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活時間超過兩年的。
2.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育子女的。
3.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活,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同居分手后彩禮能返還,但是有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或者因為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在同居分手后要求返還彩禮,根據實際情況退回全部或者部分彩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另外,在適用第
(二)
(三)項規定時,雙方應當以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同居期間的彩禮需要退還的嗎
同居期間的彩禮是需要退還的,因為雙方還沒辦理結婚登記。
《民法典》對彩禮是否返還沒有規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同居并生育子女的,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民法典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是否返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
1、解決彩禮糾紛時,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結婚儀式但沒有 領取結婚證 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給付人 要求返還彩禮 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 判決不準離婚 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習慣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訂婚了 同居了如果退婚還要退返男方的彩禮錢嗎?
一、一般來說退婚彩禮要退嗎
符合相關條件的話,退婚彩禮要退。可以退還彩禮的情形有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生活困難”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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