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原型(民法典源于)
德國民法典是怎樣煉成的
壹
談到《德國民法典》,人們總是免不了拿它與《法國民法典》作一番比較。和《法國民法典》一樣,《德國民法典》也繼承了羅馬法的因素。大陸法系的這兩個代表性法典,彼此有著很多相似之處,但又各有千秋。
▲德國民法典
從日耳曼人公元476年攻滅西羅馬帝國并在帝國廢墟上建立了相對落后的社會開始,這個民族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便與羅馬文明結下了不解之緣。15世紀后半葉開始,德意志國家全面展開了對羅馬法的繼受。一方面,形成于日耳曼習慣法淵源的法律及其相應的形式與制度在中世紀后期給日耳曼人社會提供了現成的典范;另一方面,當時的德意志并未真正確立起中央集權的帝國司法機構與體系,一個代表著德意志民族法律文化本身的法律職業階層也尚未形成。因此,體系完備的羅馬法便順利地進入德意志人的法律生活。
1495年,帝國法院的建立也為對羅馬法的繼受提供了一個實際的保障。當時帝國法院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應適用什么樣的法律以作為整個德意志的普通私法。創造新法或是采用習慣法都未必恰當,于是他們選擇了利用現成的羅馬法。法律學家們看重羅馬法的態度在司法界隨之而蔚然成風。既然全體法官都成了羅馬法學家,羅馬法的全盤繼受也就成了順理成章的事。
1871年,德國實現了統一。此前的德國處于割據狀態,各地實施的民事立法主要有三類:在繼受羅馬法和教會法、日耳曼習慣法基礎上形成的普通法;各王國自己的地方法;特定地區實施的拿破侖法典和1811年的奧地利民法典。統一后的德國,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得到確立和鞏固,然而法律的不統一影響了經濟的發展,對于統一的法律規范的要求日益強烈。就此而論,德國和法國在制定民法典時的背景也是相似的。
但是,《德國民法典》又別具特色。僅用四個月就起草完畢的《法國民法典》飽含了法國人令人傾倒的激情,而制定過程歷時二十余年的《德國民法典》則體現了德國人嚴謹深邃的理性精神。
貳
在制定《德國民法典》的所有條件齊備之前,德國不同的法學流派之間進行了長期而激烈的爭論。這場圍繞應否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而展開的論戰,最初發軔于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擊拿破侖的民族解放戰爭的勝利。
1814年,德國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海德堡大學教授蒂博就在其論文《論統一民法典的重要性》中提出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他認為德意志民族的統一必須依靠法律的統一,編纂統一的民法典就成了德國獨立和復興的基礎。
與此對立的是歷史法學派,其代表人物、時任柏林大學校長的薩維尼同年出版了《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一書,闡述了歷史法學派的觀點。他認為馬上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的條件還不成熟,應該對德國法的歷史發展進行深入而全面的研究,為立法創造條件,之后才談得上編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
雙方由此而展開了激烈的論戰。
這兩位代表人物的立場迥異,其后的背景,實際上是對18世紀以后風靡歐陸各國的“自然法”和“習慣法”思潮的不同認識。蒂博站在啟蒙主義的立場,主張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薩維尼則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成文法與習慣法相較,實居于次要地位,故主張德意志民族的統一民法典應基于習慣法而編成。
當時的德國的確不具備制定統一的民法典的政治基礎,薩維尼的觀點獲得了大多數人的支持。而蒂博倡導的“理性法的思想”并未因此而在德意志法學界銷聲匿跡,事實上,他的這一思想與費爾巴哈的刑法學及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合流,最終促成了哲理法學派的形成。
▲薩維尼在論戰中取得勝利,《德國民法典》的出臺因此拖延了將一個世紀
薩維尼在論戰中取得勝利,《德國民法典》的出臺因此拖延了將近一個世紀。最初的歷史法學派,由薩維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羅馬法派”以及基爾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所組成。不過,隨著對法的歷史的探究的日漸深入,這兩派之間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分道揚鑣。這也是15世紀繼受羅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羅馬法的雙重構造格局發展的必然走向。
在“外”與黑格爾為代表的哲理法學派進行斗爭,“內”與日耳曼法派相互對壘的論戰中,羅馬法派終于發展成為19世紀德意志法學的主流。不言自明,羅馬法派的最大成就是發起并從事了德國民法典的編纂運動。也由于薩維尼的觀點和這場論戰,19世紀德國的法學獲得了很大的發展,為后來的法典編纂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此后的德國不同法學流派圍繞著德國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進行了幾十年的爭論。
叁
19世紀后半葉,秉承羅馬法繼受的傳統,薩維尼的后來者們建立了潘德克頓法學派。它是歷史法學派的第一分支,因對《學說匯纂》進行了深入研究和重新組合而得名,而《學說匯纂》的德文譯名就是“潘德克頓”。這個學派創立了新的五分法理論體系,由總則、債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五編構成。在繼受了《學說匯纂》的基礎上,把債法放到比物權法優越的地位,反映了當時德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債法理論的成熟。
隨著德意志帝國的建立,制定統一的民法典終于有了可靠的政治基礎。1873年,德國對憲法作了修改,明確了統一民法典的立法權歸屬帝國中央。在經過周密準備后,德國于1881年為編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個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實際領導人便是后期歷史法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溫德沙特。
起草委員會的人員不僅有市民階級的代表、法官,還有官員和教授。德國人嚴肅的天性賦予他們對私法規范全部加以研究的使命,以制定出既能符合民族情感又能解決不斷增長的社會復雜關系的民法典。于是,直到1887年,《德國民法典》的第一草案才呈現在人們面前,這距離著手準備制訂法典已經整整過了13年零4個月。
盡管如此,這部草案還是招致了各個方面的批判,因為它比較強調自由主義的觀點,與德國的傳統和現實有些脫節。1890年,聯邦議會不得不重新任命了一個起草委員會重新制定民法典。第二草案框架基本與第一草案相同,但是吸收了一些反對意見,對不合時宜的自由主義作了長達5年之久的反復修改。1896年,該草案經聯邦會議審議改動后就成為了第三草案,并被提交帝國國會審議通過,經帝國皇帝批準,得以在1896年8月正式公布。
肆
《德國民法典》共有5編、 35章、2385條,比《法國民法典》還多了103條,是19世紀末資產階級國家編纂的規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其基本內容反映出它仍是一部傳統的民法典,繼承了《法國民法典》制定以來的民法基本原則和精神。
但《德國民法典》也有著自己的一些特點:
首先,法典的編纂有很濃厚的學術色彩。大量出現的嚴謹而抽象的法律術語,諸如“法律權力”、“法律行為”等,以及嚴密的邏輯性,只有受過專門教育的人才能準確理解其含義,所以《德國民法典》更像是一部法學家的法典,是法律專家的工具書,而不是普通民眾的權利圣經。這是《德國民法典》與語言平易的《法國民法典》最顯而易見的不同。
其次,從內容上看,《德國民法典》深受理性主義的影響。《德國民法典》誕生的時候,理性主義已趨于完善,但是德國人恪守保守的傳統,并沒有像法國那樣在理性主義的思想影響下直接爆發政治行動。理性主義對德國的影響在法學上表現為各種私法原則朝著系統化方向發展。薩維尼更是深受理性主義的影響,他晚年的巨著《現代羅馬法的體系》開辟了體系性原理法學的道路,這種模式就是后來的潘德克頓體系的原型。《德國民法典》的體系和立法技術方面全然是潘德克頓法學的產物。潘德克頓法學的五編體例為傳統民法的發展帶來了一絲活力。
《德國民法典》至今仍然是德國民法的核心,是繼《法國民法典》之后的又一個民法發展的里程碑。它用語洗練、論理精致,對20世紀各國民法的法典化運動產生了深遠影響,標志著一種不同于《法國民法典》的全新風格的民法流派的形成。這一民法流派以嚴謹、抽象、邏輯性著稱,影響了許多國家的民法發展,大陸法系從此法、德并立,各有所長。
《德國民法典》制定后的百年中,德國社會經歷了巨大的變動,這樣的社會變遷直接影響到民法典的實施。經歷了第一次世界大戰、戰后的經濟惡性膨脹、魏瑪共和國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納粹德國以及戰后東西德國的對峙、90年代德國統一,《德國民法典》不斷地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影響。司法官員與學者們不斷用判例學說來豐富法典內容,力求使法典與社會發展保持協調一致。有意思的是,雖然一個多世紀以來140余次的修改刪減使《德國民法典》實際上的條文數目不斷變化,但它在形式上仍然保持2385條。我們今天看到的《德國民法典》,已經不是1900年1月1日生效的那部民法典,雖然人們對《德國民法典》的最新修改有很大的爭議,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作為一部強調自由和獨立的文化紀念碑,始終值得人們高度重視。

拿破侖頒布的法典包括哪三部?
拿破侖法典
包括
《民法典》
《商法典》
《刑法典》
《拿破侖法典》:
《拿破侖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法國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在議會最后通過,1807年改稱為《拿破侖法典》,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侖法典》。
《拿破侖法典》是資產階級的第一部民法典,它對后來很多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很大影響。很多國家在制定本國的民法典時是以這部法典為藍本或是作參考。
《拿破侖法典》頒布的意義:
1.《法典》規定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廢除封建特權,擺脫教會控制,以及人身自由、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等基本準則。
2.《法典》排除封建法規,確立資本主義社會立法規范。這些基本原則充分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確立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立法規范。
3.《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一步法典,為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樹立了典范。
對拿破侖法典的評價:
《法典》第一次確認了民事權利平等、財產所有權的契約自由等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為法律形式鞏固了資產階級革命成果,打擊了封建勢力,促進了資本主義的發展。因其是適應資產階級需要而制定的,因此深深地打上了資產階級的烙印。
民法源頭?
民法創建歷史悠久,早在古羅馬時期,以商品交換為標志的市場經濟已顯雛形,商業經濟形式的出現,為民法的產生奠定了經濟基礎。 民法的最早原型羅馬法也就成為當時原始商品經濟條件下一個比較成熟的法律制度。 羅馬法中體現的商品經濟規律對以后各國《民法典》的出現歷史性地開創了一代先河。
若干年下來,經濟最先發達的歐洲發生了歷次經濟和工業革命,也推進了民法的歷史發展進程。 法國、德國和瑞士等早期資本主義國家紛紛推出了自己的《民法典》。 長期以來,羅馬法是西方各國法律的共同基礎。 一直到 19 世紀馬克思主義的誕生和 20 世紀初列寧領導建立的前蘇聯, 制定了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民法典》,一些追隨蘇聯的東歐社會主義聯盟,也紛紛效法出臺了體現本國經濟制度的諸多《民法典》。
但是,萬變不離其宗。 任何一部《民法典》無一例外地都把商品經濟作為經濟形式。 羅馬法里所表述的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仍然被用來作為基本原則,所有權、債權制度等仍然被作為其民法中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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