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運輸(民法典運輸合同解讀)
民法典運輸合同解讀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定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條承運人強制締約義務,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民法典關于運輸合同的規定
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第八百一十二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三條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民法典第836條規定
民法典第836條,是關于承運人留置權的相關規定,其具體內容為: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另外我國《民法典》還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條 【承運人留置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條 【承運人提存貨物】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