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結婚彩禮歸誰所有(夫妻雙方結婚彩禮歸誰所有呢)
彩禮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在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彩禮在贈與人指定給一方贈與的情況下,才屬于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結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
一、彩禮到底屬于誰的
1、屬于女方。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的,是男方婚前為締結婚約向女方贈與的錢財。根據民法典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后,財產權屬的所有權就歸受贈人,也應當成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情況下,彩禮錢是歸女方所有的,但是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返還給男方。彩禮部分是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因為彩禮錢是屬于女方在婚前提供的財產,所以在法律的規定中彩禮是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在分割離婚財產時彩禮作為個人財產是不需要進行平均分割的。如果雙方對彩禮的歸屬有特殊的規定則是需要進行分割的。
夫妻結婚后彩禮錢歸誰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指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而對于彩禮錢而言,根據我國的風俗習慣,彩禮錢的給予既可能發生在夫妻結婚登記前,也可能是發生在結婚登記后,彩禮給付的主體既可能是妻子,也可能是妻子的家人,因此根據不同的情況,彩禮的性質有以下幾種:1、如果彩禮是贈送給女方父母的,那么無論是婚前贈送還是婚后贈送,既不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于夫妻雙方的財產,而是屬于女方父母的財產。因此,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與夫妻雙方均無涉,屬于女方父母的財產。2、若在結婚登記前男方給予女方的,這個是沒有爭議的,因為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要素,不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此這次彩禮錢一般被認定為是對女方的贈予,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是辦理婚姻登記后贈與,則這筆錢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支付彩禮時明確表示這筆錢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除外。

夫妻結婚后彩禮錢屬于誰
彩禮錢一般是婚前就贈與女方的,所以一般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但也有例外情況,如果是婚后才贈與女方的,則只要贈與人沒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就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結婚的彩禮錢屬于誰
【法律分析】
彩禮錢不一定是女方個人財產,彩禮的財產性質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男方或男方父母在雙方結婚之前將彩禮錢給女方,這種情況下,彩禮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2、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將彩禮錢給女方父母,則屬于女方父母的財產。3、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在男女雙方結婚后將彩禮錢給女方,則屬于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有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彩禮錢歸女方個人所有。男女雙方結婚的時間以領取結婚證的時間為準。在領取結婚證之前,男方或男方父母給女方或女方父母彩禮錢,在法律上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女方拿了彩禮錢之后不肯與男方結婚,男方或男方父母有權撤銷贈與行為,要求對方返還彩禮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結婚時彩禮錢到底歸誰
結婚后如果明確約定彩禮為對女方的贈與,則歸女方。但是夫妻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的歸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 一方的個人財產 :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 一方的財產 ;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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