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戀愛期間贈與能否按彩禮返還(彩禮屬于贈與行為嗎,返還彩禮的法律依據)
戀愛中贈送的禮物可以要求返還嗎?
作為我國的民間習俗,彩禮制度歷史悠久。在西周的婚姻“六禮”中就有納征這項制度,即按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為被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贈送彩禮之后,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那么女子收彩禮后悔婚怎么辦?
一、戀愛中贈送的禮物算彩禮嗎
男女雙方在戀愛中總是會相互贈送一些禮物,甚至有的土豪會贈送戀人別墅、豪車等,這些禮物能否算作彩禮?雙方分手后能否要求返還呢?由于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彩禮的內涵,這種在戀愛中贈送的禮品是否算作彩禮,在實踐中有很大的爭議。按照通常的觀點,給付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而男女雙方在談戀愛中相互贈送的禮物只是維系感情的一種方式,還很難說是為了締結婚姻的目的。因此,并不屬于彩禮的性質,故不能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二、誰能起訴要求誰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應該是當事人。
對于已經締結婚姻的,在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的原、被告自然是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對于已經給付彩禮但締結婚姻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對“當事人”應該做擴張解釋,即當事人也應該包括締結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父母。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給付彩禮,接受彩禮的通常是另一方的父母,也就是說給付人與接收人不僅限于男女雙方。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應包括雙方的父母。
三、女子收彩禮后變卦怎么辦
根據法律規定,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具體來說:能夠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也有一些例外情況,如已經共同生活而給付彩禮超過一年的,返還彩禮一般不予支持;因共同生活導致女方生育有子女的,返還彩禮一般不予支持。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未共同生活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離婚糾紛附帶彩禮返還。一般給付彩禮之日起三年內的可以要求返還。
3、婚前因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離婚糾紛附帶彩禮返還。一般給付彩禮之日起一年內的可要求返還。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后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要看具體以什么名義給女方的錢,如果是借錢給女方,那可以主張債權;如果是無條件贈與女方,那就無權索要回來;如果是附條件的贈與女方財產,那就要看具體的附加條件有沒有達到。簡單說,如果男方不是明確說借給女方錢,并且可以證實債權債務關系,或者證明附條件贈與而條件沒有達到,那就基本上無法追索回來了。
戀愛期間內的日常開銷費用,是雙方維系和發展當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當然不應再主張返還。男女雙方戀愛期間所的消費支出是不附加任何條件,并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的,是一種無任何附加條件的贈與行為,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已經履行完畢的,不能要求返還。
戀愛期間的贈予不一定需要歸還。要分情況討論:
1、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贈與貴重物品是需要歸還的,比如車子、房子等,當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時,受贈人應歸還給贈與人。
2、戀愛期間為日常交往贈與小禮物,如520或者521之類的紅包、化妝品等,這種情況可以不歸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返還結婚彩禮法律規定
一、返還 結婚 彩禮 法律規定 1、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第(二)、(三)項情形請求返回彩禮的,應當以雙方 離婚 為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二、應該返還的 彩禮有哪些 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是否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 彩禮返還 范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疇: 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第二,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賭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六百五十七條 【 贈與合同 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 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實踐中,男女因為結婚彩禮而產生糾紛的情況比較多,主要是圍繞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展開的。這個時候男方的 訴訟 請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要看實際有沒有滿足規定的返還條件了,這方面相關法律中也是有規定的。當然,在一些情況下男方給女方的財物可能并不會認定為彩禮,自然就不能要求返還。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能否要求返還?
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經常互送財物、送禮品等,分手時經常為是否返還這些財物發生糾紛。這些財物是否應該返還呢?
《民法典》第657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通常情況下,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互送財物,所送財物從送給對方時起,對方就是該財物的所有者,一般不予返還。但是如果將贈與財產認定為“彩禮”,則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在實務中,雙方的贈與是否附條件需要視實際情況而定。對婚前贈與的一般處理方法如下:自愿給付的財產,按照贈與處理,不返還;已經消費的財物一般不返還;為結婚做準備而交付對方占有的財產,應返還;借錢購買禮物送給對方、不返還可能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應當酌情返還。以結婚為目的互贈價值較大的物品應當返還。
總之,一般情況下不返還,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應當返還。此外,對于男女雙方互贈禮物的情況,一般應當適用民法贈與的一般規定處理:原則上不返還、在特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返還。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互送禮物是愛意的表現,但不是每次戀愛都能成就美滿姻緣,因此需要對戀愛期間返還所贈財物的問題進行簡要說明:第一,接受禮物的一方要清楚禮物的性質,對禮物是不是彩禮要有明確的認識。同時,涉及貴重物品時,需要慎重對待,盡量明確歸屬,注意保存證據。第二,送出禮物的一方如果確認禮物是彩禮,也要注意留存證據,以免人財兩空。送禮盡量用銀行轉賬等容易舉證的方式,這樣方便維護自身權益。
民法典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是否返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可以要回嗎
一、《 民法典 》中關于贈與的規定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贈與合同 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所以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僅一般情況下不僅需要有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要求必須進行贈與財產的交付; 2、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而不是實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 二、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是否應該返還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么應于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要看財物金額大小,而要看是否以 結婚 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三、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于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于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于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表、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以及高級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于戀愛關系或婚約關系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財物則屬于 不當得利 ,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于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四、戀愛期間贈送對方財物,要求返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于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 由于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 ,不一定都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因此要是當事人最終分手的話,此時贈與財物的一方是不能要求對方返還財物的。當然要是贈與的財物具有 彩禮 性質的話,由于此時沒有結婚,那么就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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