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傾銷稅(什么是反傾銷稅?實施反傾銷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反傾銷稅是指什么意思
通常情況下,反傾銷稅一般是指,進口國海關對外國的傾銷貨物,在征收關稅的同時附加征收的一種特別關稅,目的是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政府機構認為在必要時,在調查期間,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于稅額的保證金。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就會作為反傾銷稅進行征收。傾銷不成立時,就會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第四十一條 反傾銷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傾銷幅度,分別確定。對未包括在審查范圍內的出口經營者的傾銷進口產品,需要征收反傾銷稅的,應當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是什么意思
反傾銷稅是指一國對本國進口商征收的一種關稅,以防止其他國家將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到另一國家(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2004修訂)》第二十八規定提到,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一)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二)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應當不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反傾銷稅是什么
反傾銷稅一般指的是進口國的海關針對外國的傾銷貨物,在需要征收關稅的同時還要附加征收的一種特別的關稅,附加征收反傾銷稅的目的就是在于抵制傾銷,用此以保護國內產業;針對傾銷的產品調查和確實,一般是由商務部負責此項工作。
一般情況下,政府機構針對該項的產品價格狀況以及產業受到實際的損害與相應的程度會進行一系列的調查,在確認出口國進行低價傾銷時,即要附加征收反傾銷稅;通常政府機構認為是必要的時候,在其調查期間,還可以先針對該項的產品或者商品進口進行暫時收取相當于一定稅額的保證金的方式;如果經過政府調查之后該項商品或產品確實屬于傾銷,則將作為反傾銷稅進行征收反傾銷稅;如果調查之后不屬于是傾銷的,則針對之前收取的稅額的保證金進行退還處理。
法律依據
《反傾銷條》第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 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
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征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
反傾銷是什么意思啊
反傾銷稅是指進口國海關對外國的傾銷貨物,在征收關稅的同時附加征收的一種特別關稅,其目的在于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出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征收反傾銷稅。政府機關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也可以暫時收相當于該商品進口稅額的保證金。調查結果的銷售是事實,即作為反銷售稅征收的銷售不成立時,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第三十七條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條征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九條反傾銷稅適用于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后進口的產品,但屬于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條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第四十一條反傾銷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傾銷幅度,分別確定。對未包括在審查范圍內的出口經營者的傾銷進口產品,需要征收反傾銷稅的,應當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傾銷稅。
第四十二條反傾銷稅稅額不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第四十三條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并在此前已經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將會導致后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稅,高于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稅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稅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退還或者重新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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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反傾銷稅是指進口國政府在正常關稅之外對傾銷產品征收的一種附加關稅。在實踐中,抵制傾銷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是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是一種進口附加稅,其金額不應超過傾銷幅度,并且僅限于實現反傾銷行動。對進口經營者征收反傾銷稅,其理論基礎是,對進口經營者征收反傾銷稅后,會增加進口此類商品的成本,然后轉向進口其他國家或購買國內產品等價格較高的產品,從而減少對國內產品的影響,從而維護國內產業的利益,抵御惡性競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四十一條 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傾銷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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