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是什么意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什么意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刑法》第48條
規定,對于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是什么
死刑緩期執行,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關于死緩的法律后果,有三種可能:一是執行死刑,二是減為無期徒刑,三是減為有期徒刑:1、執行死刑的條件是在2年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說雖然在2年期間又犯了新罪,但屬于過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執行死刑。2、減為無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內只要是沒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違法行為甚至是過失犯罪行為(非故意犯罪的),也應當減為無期徒刑。3、減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間不但沒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減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范圍的,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啥意思
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這里的故意犯罪,應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對于故意犯罪,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對于在死刑緩刑期間實施輕微故意犯罪的,應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并罰,并從新的判決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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