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子女撫養費能約定違約金嗎(撫養費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撫養費違約金如何計算
沒有 撫養費 的 違約金 一說,支付撫養費屬于是支付方對孩子的一種義務補償。 如果因為撫養費拖延致使借款或者貸款進行 撫養 孩子的話,起訴后一般都會支持對方支付因撫養孩子借款產生的利息,但沒有違約金一說。但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都應該按時按照約定的數額給付給孩子撫養費。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 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養費能約定違約金嗎
子女撫養費 能約定 違約金 。 夫妻 離婚 時,如果有子女需要 撫養 的,雙方 要約 定 撫養權 的歸屬以及 撫養費 的給付問題。約定違約金屬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的內容,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時要支付的違約金。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拖欠一年多撫養費是否有違約金?
一、拖欠一年多 撫養費 是否有 違約金 ? 拖欠一年多的撫養費是沒有違約金的。 撫養費的給付是基于身為父母的法定義務,而并非基于父母雙方的協議,該協議可以且只能約定撫養費的數額,且該法定義務不能因父母雙方的協議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義務的履行只能依據法律 法規 的約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間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而予以約束。撫養費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 離婚 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權益,是以賦予未 撫養 一方法定義務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復到其父母離婚前的狀態。撫養費本質上是一種針對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撫養人不應以違約金的形式從子女的撫養費中獲利。 1、雙方當事人在離婚時簽訂 離婚協議 ,約定:一方按月支付撫養費以及逾期不支付撫養費應承擔 違約責任 。因離婚協議在性質上屬于合同,受 民法典 調整,據此雙方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如果負有支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長期不履行義務,將加重另一方的經濟負擔,進而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無法得到保障。綜合上述兩方面,在具有支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逾期未支付撫養費時,對方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2、離婚后,負有支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未能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支付撫養費的,應當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向對方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由于違約責任系為彌補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因此違約金支付標準應依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確定。又因違約方拖欠撫養費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往往難以確認,故應依據離婚協議約定的 撫養費標準 及雙方經濟狀況、當地消費水平等因素對違約金標準加以調整。 綜上所述,盡管撫養費可以由夫妻自行商議后在協議上約定相關的事宜的,但是就算如此撫養費的支付也本身就是法律上規定好的給作為父母的義務,所以就算對方拖欠了撫養費也不應該成為其謀取更多的違約金的事由,因此夫妻如果主張違約金是不被支持的。
離婚協議中約定未按時支付撫養費須承擔違約金,法院會支持么
實務中,很多當事人會選擇登記離婚的方式進行離婚,而登記離婚中必然會涉及到離婚協議,所謂離婚協議即男女雙方針對自愿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共同財產分割及共同債務處理等在自行協商后達成的一攬子協議,需要雙方在民政局工作人員面前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后,才能辦理離婚登記。
近年來,實務中逐漸出現了一類這樣的爭議: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按時給付撫養費,如果未能按時足額支付撫養費,須承擔違約金責任。這種協議是否有效呢?
實務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爭議較大。
持否定觀點的認為,離婚屬于婚姻范疇,而婚姻明顯屬于身份關系,那么離婚協議當然就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之前的《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顯然,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自然離婚協議中違約金條款也是無效的。
而江蘇高院在2019年出臺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第26條規定:“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屬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離婚后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未履行離婚協議為由主張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的,不予支持。”可見,至少在2021年《民法典》出臺之前江蘇高院對此持否定態度。
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這一原則考慮,既然違約金條款能夠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那么應當支持離婚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也在《民法典》頒布后對此問題表態,她認為離婚協議中針對撫養費設定的違約金條款,是因身份關系產生的給付協議,具有財產性質,可以參照民法典合同編規定處理。
對于這一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也進行了簡單解答,“根據《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主要是指單純身份關系的有關婚姻、收養、監護的協議,對于涉及身份關系的財產協議,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適用,其屬于合同法律的調整范圍,不過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律有關規定,這些法律沒有規定時才可適用合同相關規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合同編中的第464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進一步印證了該觀點”。
可見,目前最高院的觀點,更傾向于認可肯定觀點,即離婚協議中針對撫養費設置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對于此類爭議,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應當注意的是,違約金設定不宜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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