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法律上彩禮要多少錢有規定嗎(國家有沒有規定彩禮錢)
民法典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于彩禮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但是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彩禮在性質上是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于地方習慣做法,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而且,依據“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這一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結婚彩禮法律規定2021多少錢
2021年,結婚彩禮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多少錢、彩禮是中國的傳統婚嫁習俗,女兒愿意嫁人,男方隨風俗給彩禮,只要雙方商量一致,達成共識。彩禮是兩家商量一致的結果,但是要排除索要天價彩禮的家庭,彩禮要適度。若是以索取對方財物為結婚條件進行買賣婚姻,或以婚姻為手段騙取彩禮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怎么規定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因此,對于彩禮,我國法律認為在以下情況下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支持:
1、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而后雙方又離婚的;
3、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難的,而后雙方又離婚的。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彩禮

2020年彩禮法律不能超多少
國家并沒有規定彩禮不能超過多少,具體彩禮給多少,一般都是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只要不是強行索要彩禮即可。
雖然我國法律沒有限制彩禮不能超過多少,但在結婚彩禮返還上有所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天價彩禮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很多人就抓住了關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一點為由,謠傳關于2021年禁止彩禮。其實這是錯誤的理解,國家只是禁止天價彩禮。
彩禮是中國的傳統婚嫁習俗,女兒愿意嫁人,男方隨風俗給彩禮,只要雙方商量一致,達成共識,就不是借婚姻索取財物。
在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彩禮的規定,主要是在退還彩禮等規范化政策,讓彩禮更人性化,避免農村家庭因彩禮而返貧,并沒有禁止收受彩禮的強制性規定。
符合以下的三種情況,男方可以向女方索要已經支付的彩禮:
(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
(3)男方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
女方可不予退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未登記結婚但是同居兩年以上。
(2)雙方未登記結婚,同居也不滿兩年,但孕有子女。
(3)女方接受的彩禮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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