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彩禮未返還坐牢么(彩禮錢不還會坐牢嗎)
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法律分析】:1、如果男方向法院起訴后,女方有能力退還彩禮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結果的,有可能被判刑。
2、兩個當事人雙方在彩禮給完,婚事卻沒談成,出現了不同說法。女方拿出所謂的彩禮契約說男方自愿的,而男方卻說因脅迫被欺騙付的彩禮。如果是這樣,根據合同法規定,女方屬于違法,并且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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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后不退彩禮會被判刑嗎?
一、不退 彩禮 會被判刑嗎 在實踐中不退彩禮一般是不會判刑的,但如果男方向法院起訴后,女方有能力退還彩禮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結果的,有可能被判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三百一十三條 【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退還彩禮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 》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2、雙方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三、什么情況下是不用返還彩禮 1、已經登記結婚并 同居 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么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 訴訟時效 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于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 共同財產 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 證據 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 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 從一般情況來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退還結婚彩禮,那么就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否則法律也不會支持男方的 訴訟 請求。而在依法判決女方退還男方彩禮的情況下,要是女方還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那么才有可能構成犯罪,之后才會對女方判刑處罰。

沒錢退彩禮可以坐牢嗎
不返還彩禮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起訴到法院判決返還彩禮,而法院的判決生效后,拒不履行,其行為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313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結婚女方不退彩禮,犯法嗎?
法律分析:
女方不退彩禮一般不犯法。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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