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幾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
引咎辭職是什么意思?
在現代漢語中,“咎”指過失(因疏忽大意而犯的錯誤),引咎是指把過失歸在自己身上,目的在于自責。
引咎辭職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鑒于自身所犯的過錯而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
擴展資料:
典故
“李離伏劍”的典故
春秋時晉國的獄官李離,在審理一樁案子時,由于誤聽下屬人員的一面之詞,將一人冤死。真相大白后,李離欲以死贖罪。晉文公說:“官有貴賤,罪有輕重,況且這件案子主要錯在下面的辦事人員,非你罪過。”
李離卻說:“我平常沒有跟下面人說我們一起來當這個官;我在這個機關里拿的俸祿最優厚,也沒有與下面的人員分過。現在犯了錯誤,如果將責任推到下面的辦事人員身上,我又怎么做得出來!”
晉文公說:“你以為你有罪,我是領導你的,那么我也有罪了!”此言無疑給李離找了一個最好的臺階,可李離仍固執己見:“國家對我這種官職有規定:錯判人受刑,自己也得受刑;錯判人受死,自己也得受死。國君因為我能察微決疑,所以才讓我到這個職位上來。今日犯錯,罪當死,我死無悔。”遂伏劍而死。
引咎辭職是什么意思
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
咎不是一般的過失,而是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在這種咎未達到違法的程度或雖違法但依法不追究法律責任時,領導干部應該引咎辭職。
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環境中,引咎辭職是政治官員,指政治選舉和政治任命的官員。而非一般文職人員的一種自責行為。所謂自責,是指政治官員對其履職情況和其言行進行自我評價,認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或言行違背民意,而自我發動的責任追究。
擴展資料:
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因公辭職就是因為要擔任的新職務和老職務之間有法律沖突,所以需要辭職。有因公辭職,也就會有因私辭職,但是通常稱為“自愿辭職”,主要是因為個人原因。
責令辭職就是任免機關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則是主動辭去領導職務,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但如果要求其引咎辭職卻不答應的話,也一樣可以責令其辭職。
其中,責令辭職為被動接受組織處理,而引咎辭職則是督促其主動承擔責任的行為。一句話,除了自愿辭職是主動選擇離開官場,其他幾種情形依然會留在黨政干部序列中,除非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并不會影響級別和待遇。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對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根據該規定,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其中第十四條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并在第十五條中具體列舉了應當引咎辭職的九種情形。
第十九條則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黨政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黨委(黨組)應當責令其辭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引咎辭職
引咎辭職什么意思
引咎 辭職 指領導人因自身過失而給工作造成了一定損失或產生了某種不利影響從而主動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是領導人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 引咎辭職與主動辭職的區別在于: 自動辭職的人是辭職不準擅自離職,但是引咎辭職是因為存在過失了被辭職了。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 勞動關系 的一種行為。 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 解除合同 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引咎辭職都是因為出現一定損失或產生了某種不利影響,領導為了承擔責任做出了辭職的選擇。并不是自身想辭職,而是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需要做出的不得已的選擇。 《公務員法》第八十七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