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切入(民典法推進)
民法典編纂為什么要分“兩步走”
兩步走這個規劃,確保了民法總則從最初提出議案、編寫草案、修正草案到最終頒布,基本上沒有受到太多的干擾,并最終順利地得以通過。
這個方案的確立,是在中國問題意識下用中國方式分析中國結論的產物,不是簡單地比照外國或者境外地區的立法例,把我國立法套入外國立法的既有框架之中。
同時,面對一些近似于政治口號式的大話宣教,我們也是冷靜分析,雖然從中吸取了一些積極因素,但是也不隨風起舞。這個規劃看到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發展中的長處和缺陷,準確地抓住了當前編纂民法典的切入點,先編制民法總則,然后再整合其他民法單行法律為民法典。
它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我國民事法律發展的實際情況,獲得了普遍的認同,保障了立法的成功。
民法是國計民生的基本法律,因此編纂民法典是完善國家法制建設的基本工程,也是民法學界幾代人的熱切期盼。除少數人提出中國現在沒有能力、沒有必要編纂民法典的極端觀點之外,絕大多數人都認為黨中央作出編纂民法典的決定是正確的,現在中國應該編纂民法典。
但是就我國立法機關如何編制民法典的規劃,我國法學界提出了不同的方案。除上述“兩步走”的方案之外,法學界還提出了“一步走”,即一次性推出整體民法典的方案和“三步走”的方案,即上述兩步走方案中插入編制人格權法的方案。
“一步走”的方案認為,民法典的內部體系是高度協調的,分步走無法保障民法典內部的體系協調。這種觀點的出發點雖然是好的,但是它把民法典編纂工作簡單化了。
世界各國編纂民法典絕大多數都是分步進行的,著名的法國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就曾經被分割為三十多個部分,逐一單獨制定出來,然后再整合在一起。因為民法典編纂工作量非常大,分步進行更容易集中精力,保證立法質量。
編纂民法典必須從我國現有民事法律發展的實際出發。應該注意到的是,改革開放后,尤其是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后我國民事法律發展到今天的現實,就是形成了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結合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單行法而形成的民法群體。
當然,我國立法機關還制定了很多民法特別法。這個立法群體之中,民法通則制定于計劃經濟體制時代,其內容有些已過時,故陸續被其他法律替代。但是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這幾部重要法律制定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時代,其內容雖然也有不足,但是它們的缺陷不像民法通則那樣嚴重。
民法通則修正為民法總則,基本的工作是重新制定,而其他的法律都是部分修訂。“兩步走”的方案,是根據這種實際情況確定的。
擴展資料
“兩步走”的思路:
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
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于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后,爭取于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按照進度服從質量的要求,具體工作安排可作必要調整。
其中,民法總則草案分為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附則,共210條。
參考資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何理解民法典編纂的“兩步走”
參考資料:大眾網-民法典編纂“兩步走”

第三方催收公司合法嗎?
第三方催收公司現在都是以其他比如金融咨詢公司此類注冊,繞開監管,來經營催收業務,主體是合法的,但是相關催收行為不規范。
當下形勢
就目前來看,國家雖在注冊債務催收機構方面并未明確放開。但結合實踐來看,國內金融機構向外部專業機構發起委托的時間相對較早,任何人和任何機構都可以從事第三方債務催收業務,這導致了整個行業魚龍混雜,債務催收進程中也極易引起惡性事件,最終對整體工作效率產生負面影響,行業因此混亂、市場秩序也因此受到極大影響。國家曾多次出臺規范性文件,禁止設立討債公司,雖然討債公司的設立并未獲得允許,但部分企業嘗試以催收客戶服務、商賬管理等作為經營范圍并順利完成注冊工作,進入債務催收行業,其中大多數以金融服務、資產管理等公司匿名進行。如此,法律禁止設立討債公司的規定即被完美規避,國家也難以逐一明確企業實際業務內容。
民間借貸的第三方催收行業以匿名方式大力發展催收業務,且公權力往往對此也一無所知。除設立公司外,非公司形式的松散團體也被設立并用于催收債務。公權力對此方面更是毫不知情、也難以進行管理。因在行業準入制度方面尚未形成規范化資格認定,諸多不合法的民間借貸第三方債務催收機構大量存在于我國市場上。大部分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現象較為常見,部分催討活動存在涉黑行為。
部分帶有此種性質的機構借助債務催收的名義,采用不合法手段進行債務催討,債務人、親屬等面臨嚴重的人身安全危害。在新聞媒體片面報道、傳統觀念等方面的影響下,人們往往認為債務催收行業等同于暴力、黑道組織,導致諸多規范且符合法律的催收機構也備受大眾歧視。債務催收機構尚未明確其法律、市場地位,債權人正當權利受此影響難以高效施行,債務人也難以全方位履行義務,導致催收機構無法正常開展相關工作。
現有法律法規的限制
現有立法規制過分專注銀行等金融機構我國用于債務催收規范的法律多分散存在于刑法、合同法、民法等。當催收行為不當時,多以債權債務的合同法層面為切入點,通過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違約責任來救濟,法院基于《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相關條款,對財產、人身安全等受到損害的被侵權人權利予以救濟。催收人員的侵權行為若情節相對較輕則形成民事侵權,若情節相對嚴重則依照刑法承擔一定刑事責任。而在適用法律方面,包括北京等在內的司法機關紛紛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嚴懲債務催收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關于商業銀行“催收外包”的有關法律法規,2009 年的《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文件中,僅提出銀行委托給第三方債務催收機構時需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以及銀行需承擔被催收人因催收遭受侵權損害時的法律后果,其內容不夠全面具體。即便是商業銀行催收外包這一相對規范的領域,已有法律仍未能夠細致規范催收行為,也需要多個法律法規共同發揮作用。
法律咨詢!前雇員給老板,國外客戶發郵件,詆毀老板人格,影響公司形象,該怎么辦?
第一,按照你的描述,前員工發送郵件均是針對公司老板個人,這是一種侵權行為,如果造成的影響比較嚴重可能涉嫌誹謗侮辱。
第二,盡量收集此人發送給他人的郵件作為證據,尤其是一些涉嫌捏造事實故意誹謗的的郵件,前往派出所或者治安大隊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介入處理。
第三,這種行為屬于民事侵權侵犯名譽權,收集其發送的郵件,前往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同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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