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淡民法典(民法典說了什么)
為什么父母51歲時,子女不能結婚?
“父母51歲時,子女不能結婚”在全國沒有普遍性。這可能是某個地區或某個現代文明閉塞邊遠山區獨有的風俗。父母51歲時,子女不能結婚純屬迷信,子女結婚和父母的年齡掛鉤,這還是第一次聽說。這個說法沒有為什么,可能是當地某個青年結婚,正逢其父51歲時出現某些異常現象,就歸罪與年齡與結婚所致,以訛傳訛,造成父母51歲時,子女不能結婚的習俗。

怎樣學好 民法
同志,你這問題問得太好啦。我們老師說在司法考試中“得民刑者得天下”。可見民法之重要啊!
但民法不是一個學期學完的,也不可能學完,這你應該知道。我們是第一學期民法總論,第二學期合同法,現在這個學期仲裁和婚姻與繼承,還有民訴,我想我們還要學物權,侵權責任。所以你知道有多么復雜了吧!
民法確實難,難在多而雜,但有相通的地方,要自己總結,別指望老師,老師都是扯淡。
我個人沒什么心得,用禪宗的說法就是“悟”,要靠自己長期不懈的努力,不要等到司法考試才認真,因為內容實在是太多了。總之學習沒有捷徑,起碼民法沒有,加油吧!
在民法典中找出經濟法教材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規定,著名教材第幾章第幾節的內?
個人觀點,是的,學法律的,應該考一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不論你將來是否打算從事法律行業。
從專業角度出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比你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更能證明你已經學完并且初步掌握了法律這門知識。畢竟,法律說到底是一門實踐的科學,修完學分取得畢業證書,充其量只能證明你掌握了相關法學理論知識,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才能證明你可以到法律實踐的汪洋大海里去嘗試著撲騰兩下了。
從職業發展的角度出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從事法律職業必備的敲門磚和墊腳石。尤其從明年開始,司法考試被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所取代之后,不僅是傳統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這四大類職業需要持證上崗,所有的法律職業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行政處罰決定審核人員、行政復議人員、行政裁決人員,都必須取得職業資格。簡單來說,想要從事法律相關行業,除非你是立法工作者、法學教育研究人員,否則職業資格就是你的飯碗。至于是考個職業資格證書容易,還是進入人大法工委或者當法學教授容易,你說呢?
另外,雖然這幾年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有點泛濫的趨勢,但“天下第一考”的名頭還在,證書還是比較吃香的,哪怕不從事法律職業,去公司做法務,或者從事金融、財稅等與法律聯系較為緊密的行業,也能給你多加點分的。
PS:看到有回答說打官司可以找沒證的人,這是扯淡,誤人子弟。律師行業固然魚目混珠良莠不齊,但絕大多數律師,還是要比普通人更專業可靠一點。此外,雖然法律對于訴訟代理人的范圍放得很寬,但在刑事訴訟實務中,除律師外,法院一般只接受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作為辯護人,其他人想代理都沒資格;在民事訴訟實務中,除律師外,法院一般只接受單位員工、近親屬以及相關團體(如社區、村委會等)推薦人員做代理人,而這個相關團體推薦人員,除了需要相關團體的推薦信,還得去當地司法局蓋章后,法院才接納。
新民法典里是否有男女到年紀不結婚犯法?
沒有。婚姻自由,沒有規定到年齡不結婚是犯法的。
中國法定結婚年齡: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擴展資料:
不到年齡結婚犯法是一段采訪中一位大爺的焦慮。
2013年07月,記者采訪群眾時,當記者問到對于“不常回家看老人屬違法”持什么觀點,本來笑呵呵的大爺情緒突然失控,咆哮道“現在法律凈扯淡!不回家看我們違什么法?30歲了還不結婚才違法!該判!”。
一句“30歲不結婚才違法”可以說吐露了天下父母的心聲,反映了廣大父母的無奈和憂慮。
“30歲不結婚該判刑”看似吐槽似的觀點實則代表了廣大父母的心聲和無奈。現今,從城市到農村,大齡“剩男剩女”問題正像瘟疫一樣蔓延,甚至逐漸上升為社會性話題。在網絡逐漸對中老年群體“失焦”的同時,我們應該理解并尊重父母們“早日完婚”的想法。
畢竟從父母角度來思考,他們最期望的仍然是兒女的個人幸福和生活美滿。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法定結婚年齡
人民網-龐胡瑞:“30歲不結婚該判刑”求解父母心聲
借錢超過3年就不用還了,并且合理合法,這是真的嗎?
確實是真的。 不過得有個前提條件,比如:小張在2020年1月1日找小李借了5000元,承諾2020年5月1日之前還,結果到了5月1日小張沒有還錢,而小李也沒有問小張要。并且從5月1日開始往后計算3年時間,這期間小李從未找小張要過一次錢,那么從2023年5月1日開始,小張就不用還錢了。
哪怕小李去法院起訴小張,小張只要告訴法院,小李超過3年時間都沒有找自己要過錢,那么法院就會判小張不用還錢,因為 這三年的時間在法院上稱作“訴訟時效”。
要想避免這種情況其實很簡單,你只要在這三年內任何時候向對方要賬,那么3年的訴訟時效就會從你要賬的這天重新計算3年。 所以大家以后借錢給別人一定要注意了,要久不久向對方要賬,保證3年訴訟時效沒有過期,否則對方就可以理直氣壯的不還錢了。
借錢超過三年就不用還了,想多了,除非出借人得了健忘癥!
在這我們得來跟大家聊一聊訴訟時效性。
根據最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這意味著如果訴訟時效超過三年時間,法律就不予以保護了。
看完這條法律規定之后,很多人就簡單地理解為只要借錢超過三年不還,那以后都不用還了,而且合法合理。
事實并沒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簡單。
至于借錢的訴訟時效性是幾年,要分兩種不同的情況。
在借款過程當中,大家有可能簽署合同或者寫借條,如果這些借款單據已經寫明具體的還款日期,那從還款日期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為三年。
比如借款合同載明,還款日期是2022年2月10日,那訴訟時效性就是從2022年2月11日到2025年2月9日。
在這期間大家隨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超過三年時間,大家仍然沒有提起訴訟,那訴訟時效就過了。
也就是說在2025年2月10日之后再提起訴訟,法院有可能就不受理了。
或者即便法院受理了,但債權人的主張也不會得到法院的認可, 債務人完全可以以訴訟時效性過期為由拒絕承擔償還責任。
在民間借貸當中,很多人都沒有載明具體的還款日期,甚至連基本的借款單據都沒有。
對這種沒有載明具體還款日期的借款,訴訟時效并不是三年,而是從大家主張權利的那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性是三年。
比如有一個人在2019年5月1日借了一筆錢,但這筆錢沒有簽署任何借款單據也沒有明確還款時間。
這種情況時效性就很長,并不是到了2022年5月2日之后就不用還了。
對于這種沒有載明具體還款日期的借款,按照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性是從權利人自知道自己的權益受侵害的那天開始計算。
比如2019年5月1日所借的這一筆錢,出借人一直沒有要求借款人償還,但到了20 28年5月1日,他突然想要回這筆錢了,那從2028年5月2日開始計算,他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在三年時間內只要他向法院提起訴訟,他的權益就會受到法律保護。
通常我們所說的訴訟時效性三年時間,是指大家知道自己權益受侵害之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有效時間。
而一旦大家在訴訟時效性之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那大家的權益受保護的期限就長達20年。
在20年之內,大家隨時可以要求欠款人償還欠款,這樣就會得到法律的保護,除非是20年時間過去了,欠款人仍然不能償還,那超過20年之后法律就不保護出借人的權益了,除非出現法律規定的一些特殊情況。
由此可見,所謂的借款時間超過三年不用償還,完全是扯淡。
除非是借款合同或者借條已經載明了還款日期,但在還款日期到了之后,借款人沒有向法院提起任何訴訟。
比如借款人有可能因為一些特殊的情況失蹤了,結果三年時間之后,他突然才想起來要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還錢,那這種情況確實不用償還了。
如果因為債權人健忘,結果導致訴訟時效超過三年了,仍然不向法院提起訴訟,那按照法律規定,他確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這并不意味著出借人徹底就不用還錢了。
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過了之后,自行跟債務人協商,而且債務人又重新做出了還款的承諾。
比如債權人有相關證據,包括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證明債務人口頭或者書面承諾在某一個日期內還款,那從這個承諾日開始計算,債權人又可以獲得三年的訴訟時效性。從承諾日開始計算,只要債權人在三年內起訴債務人,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以從實際情況來看,想要欠款超過三年不還不太現實,除非債務人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完全把這筆債務給忘記了。
是有這種情況,但這個說法不完全準確。是借錢超過約定歸還的日期三年后,債權人沒有主張要求還款的,就可以不還了,但這三年內,債權人一直追討還款的話,那就應該從債券人放棄追討的那一刻算起三年后就不用還了。
例如:張三2010年1月借了李四5萬元,合同約定好了利率和還款期限是四年,張三要在2014年1月還李四的5萬本金加利息。結果張三到2014年1月沒還款給李四。而李四從2014年1月到2017年1月的三年間也沒有跟李四要錢,也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三還錢。這樣就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三年追訴期了,張三就可以不用還李四錢了。
但是,如果李四從2014年1月開始,經常跟張三要錢的話,那就要從李四最后一次跟張三要錢的時間算起三年了。當然李四要保存好每次跟張三要錢的證據,以備起訴用。
所以,你借出錢去,借款人逾期不還的,你一定要及時追討,超過三年你不追討,這錢就打了水漂了。還是要注意法律時效的,以免造成經濟損失!
作為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司法工作人員,我可以很負責任地告訴大家借債超過三年可以不還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一般很難遇到這樣的事情,尤其是現在網絡發達,全民的基本法律知識與意識有了較大提高的當下。
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上確實有“三年”的提法,叫作訴訟時效, 超過訴訟時效后欠債人再被起訴可以援引“訴訟時效已過”的法律條文進行抗辯,也就是不用還錢了。
看到這里是不是有些興奮,有些人可能開始計劃死皮賴臉就是不還錢,熬過三年把別人的錢占為己有。
其實哪怕不懂法律也應該能夠想到世界上怎么可能有如此輕松的事情,這和盜竊、搶劫還有什么區別呢?但《民法典》確實有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只是有的人只是其一、不知其二,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的。
訴訟時效可以反復中斷并重新計算
給大家舉個例子。
假設張三在2020年1月1日向李四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2020年7月1日還錢。
到了2020年7月1日張三并沒有還,這時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三年后的2023年6月30日訴訟時效就會到期。
不過,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的,只要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就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起訴或者仲裁
很好理解,李四只要到法院起訴張三則訴訟時效立馬中斷。
(2)要求實現債權
借款到期后張三沒有還錢,李四要求張三還錢并且確保張三受到了指示,具體方法可以是發微信、打電話并錄音等,訴訟時效發生中斷。
(3)欠債人歸還部分債務或者做出還債承諾
張三欠了10萬元,還了2萬元的那一刻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即使張三一分錢也沒還,只要做出承諾或者寫了還款計劃書等都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是沒有限制的,結果是重新開始計算三年。
比如,李四在2023年8月1日要求張三還錢,訴訟時效中斷,從2023年8月1日起重新計算三年;2024年6月1日,李四到法院起訴張三,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又要重新計算三年了。
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三年訴訟時效可以無限中斷,但訴訟時效有20年的最長期限規定。
上面的例子中還款日期為2020年7月1日,那么最長訴訟時效為2040年6月30日,當中可以無限次重新計算三年但到了2040年6月30日就不行了。
不過,李四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訴訟時效,只要法院批準可以突破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綜上所述,普通訴訟時效不需要任何機關批準,只要李四讓張三還錢就能引發訴訟時效中斷;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延長則要由法院批準。
拖20年是不是可以不用還錢了?
理論上確實是這樣的,因為20年后最長訴訟時效到期,在法院沒有批準延長訴訟時效的情況下張三完全可以以訴訟時效已過進行抗辯,法院不再支持李四要求張三歸還10萬元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不過,這不表示張三能夠完成死皮賴臉拖20年逃避債務的目標。
先不談這20年里受到的良心譴責和催債壓力,張三只要通過起訴能夠引發兩個效果,一是訴訟時效中斷,二是為強制執行提供法律依據。
張三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起訴李四,基本上必然能勝訴,拿到勝訴判決書后要求李四還錢。如果李四還不還錢則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強制劃撥張三銀行存款里的金額或者變賣張三的財產還債。
另外一方面,張三不僅要還10萬元本金和利息(如果當時約定借款有利息),還要承擔訴訟費、強制執行費、拍賣費等額外支出,反而得不償失;此外,張三的信用會受損,納入征信不良記錄,生活上會被限制高消費。
極端情形下確實能夠逃脫債務
假設李四缺乏最基礎的法律知識,而且對10萬元債權實在不上心,在還債期限到了以后(2020年7月1日),三年里居然沒有要求李四還過錢,直到2024年3月1日才想起來這事并起訴至法院。
由于普通訴訟時效于2023年6月30日已經到期且沒有發生任何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這時李四的錢極有可能要不回來了,張三可以援引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利。 當然,張三良心發現自愿還錢是可以的。
真發生這種情況的話李四也怪不了別人,誰讓他對自己的債權也太不當回事了,說明10萬元對他來說可以忽略不計。
基于此,提醒廣大債權人要重視自己的權利,千萬不要發生三年內對債權不聞不問的情況。其實對方一、兩年不還錢就可以直接起訴至法院了,至少也要讓對方寫下還債承諾或者先歸還部分債務。
是真的。但這種說法過于片面,實務中的情況比這個遠遠要復雜得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靈活分析:
1、時效會中止、中斷:
(1)如果債權人三年之內曾經找過債務索要債務并保留了相關證據如打電話錄音、發信息等,就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所謂中止、中斷。
(2)如果債務人在三年之內有償還借款的行為,則訴訟時效也會中斷。
以上所說的中止、中斷,可以簡單理解為停止計算或者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2、即使過了訴訟時效,也不代表債務人可以不用還款,只是說債權人不能再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討要這筆借款。換言之,欠錢的還是欠錢的,到哪天都是欠著的,有了你得還,除非你這輩子不想好好為人。
3、訴訟時效時效需要債務人自己提出來,法院不會主動適用。簡單來講,即使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也得債務人當庭自己以此為由提出抗辯,過時不候,過期作廢。法院在立案時不能以過訴訟時效為由而拒絕立案,而且須在一審時提出,二審再提無用。
4、訴訟時效還要考慮是以前的規定2年,還是新的規定3年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綜上,借錢時間超過三年不用還這種說法是真的存在的,但有些片面,實務中不能僅僅以三年時間作為評判的標準,而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斷。
民法二都有什么內容,民法一呢?老師為什么這么說呢?
真是扯淡,我國沒有獨立的民法典。所有的民事法律都合稱民法,不存在一二的問題。當然某些人喜歡把《民法通則》作為所謂的民法總論,其他法律作為分論,完全沒有區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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