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幾年(社區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幾年)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幾年
強制戒毒期限的時間: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強制戒毒,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
法律依據:
《解毒條例》第二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后,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強制戒毒期限是幾年
強制戒毒期限一般是2年,通常是從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那天起開始計算。這樣就延長了戒毒的周期,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戒毒措施使戒毒的各個階段緊密銜接,為戒毒人員提供了一個全程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戒毒人員一步緊接著一步戒毒,避免半途而廢,最終戒斷毒癮回歸社會。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條例》 第二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后,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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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多少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兩年,最長不超過三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第二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癮人員。
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第三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對經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三個月至六個月后,或者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執行方案送交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以下簡稱“戒毒人員”),依法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癮人員。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對經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三個月至六個月后,或者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執行方案送交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以下簡稱“戒毒人員”),依法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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