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死產(民法典死者)
臺灣地區民法典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于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我理解的意思是,胎兒將來活著出生,沒有胎死腹中,沒有流產。

死胎死嬰處置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胎盤、死胎、死嬰處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盤處理:本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胎盤。產婦入院時簽署胎盤同意書,如果產婦無傳染性疾病,胎盤可自行帶回家處理,如產婦不愿帶回家處理,可委托醫院處理,按醫療垃圾處理,并做好登記,由兩名醫務人員簽字確認。如果為傳染性性胎盤,按醫療垃圾處理,并做好登記,由兩名醫務人員簽字確認。二、死胎、死嬰的處理:1、死胎、死嬰遺體納入遺體管理,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妥善處理,嚴禁將胎兒遺體、嬰兒遺體按醫療廢物實施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雙胞胎死產之爭:孕22周女子產檢中出血流產,醫院被索賠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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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劉女士(29歲)通過輔助生育技術懷孕,術后宮內妊娠,雙胎均存活。
事發當天上午8時35左右,劉女士前往市婦保院進行四維B超檢查,檢查過程中胎兒部分位置并未顯示,醫生告知其多走動待胎兒體位轉動之后再繼續檢查,患者遂于10時26分左右離開檢查室。
在此期間患者小便時發現輕微出血,休息了半小時左右后再次進入觀察室繼續進行檢查,第二次彩超檢查又進行了30分鐘左右,檢查后患者走出檢查室臉色蒼白,并伴有出血情況, 醫務人員 未及時聯系主治醫生、引導患者盡快急救進行保胎治療 。
13時16分,患者在市婦保院辦理入院手續,入院診斷為 孕22周,陰道出血伴腹痛2小時;晚期先兆流產;雙 胎;體外受精-胚胎移植 (IVF-ET) 術后 ,并告知治療過程中有保胎失敗、宮內感染、難免流產等可能。
次日15時50分左右,患者咳嗽后出現陰道大量排液,后娩出一胎兒,醫生告知患者 此屬難免流產并且胎兒為無生機兒 ,胎兒心腦肺及呼吸胃腸全身各大系統均未發育成熟,在目前國內醫療水平下無法存活,患者及家屬堅持要求保住第二個胎兒,并在病程記錄上簽名確認有難免流產可能。
之后,醫生送患者入產房保胎待產,患者又于當日17時10分娩出一胎兒,出生時阿氏評分為1分,經搶救于17時25分死亡。3天后患者出院,出院診斷為 晚期難免流產 。
市醫患糾紛調處中心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意見認為, 醫方對雙胎妊娠行四維彩超臨床價值評估不足,檢查時間過長 可引起患者出現頭暈、發汗、血壓下降等仰臥綜合征癥狀,如患者存在宮頸機能不全,亦可誘發先兆流產的發生,超聲科醫生在患者出現出血情況后未積極聯系經管醫生或引導患者進行急救保胎處理,盡量避免讓孕婦來回走動而加重病情;此外, 患者住院后醫方未積極分析可能病因,亦未積極進行常規陰道內診檢查 ,如經內診檢查后考慮存在宮頸功能不全可疑時,應囑患者采取臀高位靜臥,必要時可行宮頸縫扎術治療,對先兆流產處理欠規范,醫方未盡到不良后果的防范義務及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醫方過錯與患者的流產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擬定過錯參與度為40%-60%。
判決結果
患者認為,在市婦保院進行雙胞胎四維彩超檢查,因其工作人員長時間持續按壓導致大出血,造成兩胎兒提前娩出,而后并未采取積極搶救措施,致使兩個小孩死亡,訴訟至法院要求市婦保院賠償兩個小孩的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的60%,共計150余萬元。
患者在向法院起訴后,自行撤訴,之后又向法院重新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鑒定意見,市婦保院在明知患者系通過人工助產手術懷孕及孕有雙胞胎的情況下,對其彩超診療應做到比其他孕婦更加審慎的注意義務;而且,在患者彩超后出現腹痛出血癥狀時,市婦保院因中午交接班沒有及時將患者急救保胎,在保胎住院過程中對流產的處理又欠規范,因此,合議庭認定 市婦保院未盡到不良后果的防范義務及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并且醫方過錯與患者的流產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法院酌定市婦保院按照5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
分娩出的第一個胎兒,市婦保院告知患者該胎兒為無生機兒,患者在該病程記錄上簽名認可。而第二胎經十五分鐘搶救,阿氏評分為1分即在脫離母體 時尚 有一定的生機,能夠獨立呼吸,其符合“出生”的兩個要件,其享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對 第二個娩出的嬰兒應當計算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判決市婦保院賠償患方26萬余元 。
醫、患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本案中的 爭議焦點為患者的兩個孩子是在分娩后死亡還是出生時已為死胎,該爭議直接關乎能否主張死亡賠償金 。
《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自然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從出生時開始,這也就意味著胎兒除了享有繼承權之外,不具有 健康 權、人格權等其他民事權利。
本案中,若兩個小孩系分娩前死亡,其作為胎兒,沒有獨立的生命,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患方則無法主張死亡賠償金。但胎兒作為母體的一部分,其受損即是對母體 健康 權的侵犯,患者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若兩個孩子系出生后死亡,那么其在出生之時就已經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生”是胎兒脫離母體后應有生命體征或獨立生命,而至于時間的長短法律也無專門限定,亦即只要胎兒離開母體后能夠獨立呼引存活就可認定為“出生”,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為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并且若該“出生”胎兒生命 健康 權受損,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張相關賠償。
根據市婦保院的病程記錄顯示,15時50分娩出的第一個胎兒,醫院告知患者該胎兒為無生機兒,并且在國內目前醫療水平下無法存活,患者在該病程記錄上簽名認可。而 第二胎出生后經十五分鐘搶救后死亡,但出生時阿氏評分為1分,表明在脫離母體 時尚 有一定的生機,能夠獨立呼吸,其符合“出生”的兩個要件 ,且院方未盡相關的告知,也沒有在病歷中記載“死產”的相關信息,因此法院判決市婦保院應賠償第二胎的死亡賠償金等相關損失。
總結
相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嚴格按照《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婦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對產婦和胎兒進行全產程監護、安全助產及對新生兒進行評估及處理。嚴密觀察產程進展,正確繪制產程圖,盡早發現產程異常,及時診治或轉診。
同時,也應該嚴格按照病歷書寫的有關規定,真實客觀的書寫病歷,產程觀察記錄表、產程圖及分娩記錄表等是醫務人員對產婦實施助產措施的重要依據,缺失相關記錄就可能因記錄不足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未婚一胎死產 結婚后再生兩個合法嗎?
這個是合法的,因為你之前一胎的話是死胎的話,那么你后面是可以生兩個的是合法,因為現在國家的話已經全面放開了,二胎的是可以生二胎的
胎兒是死胎的還有繼承權嗎
死胎沒有 繼承權 。 胎兒出生以后如果是死胎的話就沒有繼承權了, 民法典 中雖然也明確規定必須要保留對胎兒的 遺產繼承 份額,可是,胎兒出生的時候就是死胎的,之前給胎兒保留的這部分遺產份額,應該有其他的 繼承人 依法 繼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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