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犯罪嫌疑人(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規定?
;???審查起訴階段是指檢察機關根據事實和法律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在決定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前的準備階段為審查起訴階段,經過審查最終也可能因為某些問題而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個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注意如下幾點:????1、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已經基本定性,事實也“基本”清楚了。但是,決不是說就徹底清楚了。有些犯罪嫌疑人出于種種原因在公安機關審訊階段可能隱瞞了自己的某些不利情節,也可能為了得到寬大處理而過多的虛構了一些情節。在他已經簽了字的口供里也許都是真實的意思,但也決不排除由于受到警察非法審訊而產生的虛假供述。同時也完全有可能由于自己不知道哪些方面對自己有利,而忽視了為自己爭取從輕處罰的機會。此時,自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一定要進一步的核實案件的事實,如果發現有些地方不合乎邏輯,甚至感覺不是事實,一定要請犯罪嫌疑人給與解釋(當然對于有些問題可能永遠不需要解釋的,就一定不要讓他解釋,以免產生不利的結果)。這樣才能在今后的辯護中有的放矢。????2、要告訴犯罪嫌疑人如果受到了警察的非法審訊一定要向檢察機關反映,從而最終確定口供是否合法。????3、如果犯罪嫌疑人了解其他人的一些犯罪情況,一定要向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通報(對此,在偵查預審階段也是應當告知犯罪嫌人的,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剛剛被抓后還不能認識到自己犯罪的嚴重性,還存在僥幸心理,如果此時就動員他舉報別人的犯罪,他可能不容易接受,同時為了避免警察求功心切,在接到犯罪嫌疑人的舉報后不能將此功勞記在犯罪嫌疑人的頭上,而是記在自己的頭上,因此完全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揭發檢舉,此時,有了檢察機關的參與,對于立功表現的最終成立是很有利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通過偵查如果發現舉報屬實,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被從輕處罰甚者更優待處理。????在審查期間相關的當事人,在審查期間內會見相關的犯罪嫌疑犯的,需要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才可以進行辦理。相關的當事人必須是這類犯罪者的辯護者,才可以了解相關的情況,進行相關的會見了解這類案件的相關的情況。

受害人可以和嫌疑人見面嗎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期間除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外,其他人員不允許會見。如果辦案機關因案件需要,可以安排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見面。但對于被害人申請會見的,予以拒絕。犯罪嫌疑人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可能見到受害者的,并且偵查期間,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只有其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如果是一些重大案件的,涉及到國家安全或者是涉及到重大賄賂案件的,律師想要會見的必須經過偵查部門的批準才可以。律師可以直接、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必經過偵查人員批準或同意,且偵查人員不在場;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時間不受偵查人員安排和制約,完全由律師根據自己的時間決定。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律師的會見在安排上反而優于偵查人員;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會見通常在警察局,由偵查人員安排,會見的場所一般為獨立的封閉的屋子,偵查人員不在場,也不能用錄音或監聽設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是什么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如下:
(一)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五)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如下:
(一)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五)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律師 會見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應當向 羈押 場所出示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如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見時,還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會見犯罪嫌疑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1)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依法做出的有關規定; (2)不得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信函; (3)不得將通訊工具借給犯罪嫌疑人使用。 (4)不得對案件進行調查,不得會見 證人 、被害人; (5)嚴格保守秘密; (6)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律的活動。 《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 辯護人 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 法律咨詢 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 證據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 監視居住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規定
一、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托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二、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業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業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并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的證件的人員。
三、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的《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四、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準和安排;非律師職務的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的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五、會見時帶聘請的翻譯人員的,須出示經辦機關批準的文書。
六、律師會見時,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一人一室。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八、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不準私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親友參與會見;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與外界聯絡的各種通信、攝影器材等工具;會見期間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及攜帶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十、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會見手續的,律師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機關投訴,也可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嫌疑人應該是怎么個流程)
撰文 | 艾恬
18日15點55分,大慶看守所在押人員劉文忠利用律師會見的機會,在冒充律師人員協助下逃脫。劉文忠已經于22日早上7點28分被抓獲,同時被抓的還有協助他逃跑的劉文龍。同日晚上17點30分,冒充律師協助劉文忠逃跑的李曉旭被抓獲。
△劉文忠被抓獲
可以說是“驚魂4天”了。
律師如何進入看守所?
我們按照劉文忠逃脫的“步驟”看一下這件事兒。
首先,第一步,假律師進入看守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有三類案件相對特殊,律師在會見前應當得到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這三類案件分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
而且,《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可以看到,事關劉文忠一事的一句話是“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也就是說,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要有這些證件,是常說的“三證齊全”。
對此,政知道(微信ID:bqzhengzhiju)采訪了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王瑋琨律師,他表示,在“三證”的基礎上,每個地方看守所具體的要求也有不同,有些地方還需要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證明、委托人與嫌疑人的身份關系證明等。因此,他在會見嫌疑人時會把這些資料都隨身攜帶。
被問及假律師能不能混進去,王瑋琨說:“一般來說不可能有這種情況。”會見前,律師把律師證提交之后,看守所電腦的系統內可以直接審核出來,“都是電腦聯網的,系統里會有律師的信息,也有照片”,他說:“難道找兩個一模一樣的人?即使這樣也不太可能。”
如何與嫌疑人會面?
假律師進入看守所之后,如何與嫌疑人會面呢?
此前,《新京報》記者采訪了大慶看守所一名退休人員。對方表示,律師出示相關證件證明之后,要將律師證等放在登記處,用律師介紹信的證明換取押票,給到值班民警提人。
這位退休人員表示,以前他在大慶看守所工作時,看守所一共有6道門。而且,一共有16個審訊室,每個審訊室都只有桌面這么大,對面全部是螺紋鋼護欄,在案人員在一邊,會見的提審人員在另一邊,兩人中間隔著桌子和護欄,不能直接接觸。在會見過程中警察不會看守在旁邊,每個審訊室都有監控,根據案情,不受時間限制,但不能離開審訊室。
而且,據了解,會見結束后,民警將嫌疑人帶回羈押房間后,律師才能到門口拿回律師證等相關證明。也就是說,嫌疑人要先行被帶走,律師才能走。
王瑋琨也表示,一般看守所都會有一排會見室,類似于一個一個的隔間,隔著玻璃或者鐵窗,“防止律師違規操作。”而且,律師和在押人員也是由不同的出入口進入會見區域。
可能存在哪些“漏洞”?
22日下午17點30分,冒充律師協助劉文忠逃跑的李曉旭被抓獲。假律師被抓了,真律師也得以洗脫懷疑。
被冒充的律師楊馬強這次是“躺槍了”。
在事件剛在網上曝光后,楊馬強對媒體表示,自己是被“栽贓”了,“身份證號是我的,但我不認識劉文忠,我也沒代理此案。如果劉文忠脫逃屬實,那就是有人冒充了我的身份信息,我正在和公安聯系。”
就看守所來說,在這次事件中暴露出存在安全漏洞,可能也存在硬件設施滯后、資金缺乏等難題,但是不是還有其他更深層次的原因,例如干警瀆職、徇私等,更多的細節,還需要進一步的披露。
資料 | 澎湃新聞 《新京報》
校對 | 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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