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民法典(福建泉港法院公開)
男子無法滿足妻子的性要求,妻子起訴離婚,法院會支持嗎?
人生有三大喜“金榜題名時、洞房花燭夜、他鄉遇知音”,結婚對每一個來說都是人生一件大事、幸事。
事情的經過
但福建泉州泉港的王先生卻有點特別,他和妻子林女士于18年9月開始戀愛,在19年1月兩人登記結婚。在婚后,王先生卻一直借口“身體不適”“農村迷信”“不想生小孩”等理由來拒絕與妻子同房。
林女士認為,王先生之所以結婚后不與自己同房,是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且在婚前未如實告知自己。在數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19年4月林女士只好到泉港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先生離婚。最后,雙方自愿離婚。
責任
雖然王先生到底是因為身體問題還是其它原因不能同房不得而知,但不管是因為不能同房或者不愿意同房,都不應該和林女士結婚,既然結婚了應該盡到一個丈夫的責任。
這個問題的前提是你是否同意?如果你要求性生活,對方始終拒絕,那就違反了《婚姻法》規定,因為夫妻之間應互盡夫妻義務,雖然性生活義務在《婚姻法》里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這個隱藏義務是不明而喻的。
另外,從我國刑法中不支持婚內QJ也可以反推出這個義務。由于是義務,不存在“違反性意志”的問題——你都同意結婚了,當然說明你愿意和對方發生性關系,結婚登記是一個明確的明示行為。
當然,婚內強奸有例外情形,即婚姻處于非正常存續期間(主要是雙方已啟動離婚訴訟,此時雖然在法律關系上是夫妻,但對方已通過起訴離婚表明了自己不愿意和對方生活的意愿,其中自然也包括性生活)。
啟迪
解決方案:每個家庭拒絕性生活的一方都有一些自己的特殊的原因,有的是感情問題,有的是性冷淡,有的是恐懼害怕,要針對不同的問題對癥下藥的去解決。有些問題可以通過心理咨詢去改善,有些可以通過去醫院治療,有些只能離婚了。同時林女士的不幸婚姻,在醫學發達的當今社會,是可以避免的,那就是,要在結婚前做好婚前檢查。婚前檢查非也是對男女雙方、對雙方家庭負責任的表現。
通過婚前檢查,可以了解到男女雙方生殖系統及其他身體健康狀況,對于有個美好的婚姻生活,是一個重要的保障。性對于健康的成年人來說,是和吃飯一樣,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沒有性的婚姻,要想幸福長久也是比較難的。
福建泉州一男子婚后拒同房,女方申請離婚法院如何回應的?
福建泉州一男子結婚后一直拒不同房,女方申請離婚,法院回應:可撤銷婚姻。
事情發生在福建的泉州,林女士和王先生也是認識了很多年,談了幾年才在去年踏入了婚姻。在結婚前林女士一直以為王先生不和她有親密行為是因為他是個好男人,是一個對她極其負責任的好男人。然而,在結婚之后,王先生仍然以各種理由拒絕和林女士同房,讓林女士覺得其中頗有蹊蹺。林女士覺得自己被騙了,白白耽誤了大好的青春年華,王先生擺明了是患有不可描述的疾病,不能給林女士正常的夫妻生活。
林女士在這種情況下,向法院提出了離婚。并在起訴書上直截了當地說明了離婚的緣由。王先生患有醫學上不能結婚的疾病,卻刻意隱瞞了林女士幾年,對林女士而言是非常痛苦的。林女士覺得雙方雖然交往了幾年,但是一直都是王先生在欺騙她,于是她覺得雙方沒有感情,也沒有和好的可能。離婚前的調解當中,法官對雙方解釋了相關的法律條款,林女士和王先生達成了一致,自愿和平離婚。
《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民法典》明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規定強調了伴侶的婚前告知義務,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防止因隱瞞疾病導致婚后病發,給另一方帶來過重的扶養義務,以及防止騙婚等道德風險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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