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法(新婚法定年齡)
2021年的新婚姻法是什么呢?
1、新婚姻法將于2021年1月1號生效。原來的婚姻法截止到2020年12月31號。新婚姻法叫民法典。
2、在民法典上如果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就應該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并且到民政局申請登記離婚。離婚協議上面需要說明是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達,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債務償還處理的這些事項協商一致,并且有協商結果表達在上面。
3、民政局收到離婚申請之后30天以內,如果一方不愿意離婚了,可以向民政局提出撤銷申請。如果30天以后雙方都還是依然要離婚,那么再30天內去民政局申請領離婚證,沒有申請的民政局將撤回離婚。
擴展資料: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全文
“新婚姻法”,是國家2011年8月12日頒布的一部司法解釋。
內容如下: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擴展資料: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
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新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22新規定
2022年婚姻法新規定有以下3點:1、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離婚的,那么可以在30天內撤回離婚申請;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允許離婚;3、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給揮霍財產的一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結婚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男的結婚年齡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的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男女雙方結婚必須完全自愿;
4、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2022新《婚姻法》全文是什么?
13 我們都知道在生活中婚姻是最神圣的,因為有了婚姻才使兩個人走到了一起,在我國 婚姻法 是更改了一次又一次,主要就是為了能讓每一個得到更好的保護,在婚姻中不受到欺負,那就來了解一下《 民法典 婚姻家庭 編》全文是什么?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全文是什么? 第一章6868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6868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6868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6868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6868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關系 。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6868 收養 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6868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6868結68686868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6868 結婚 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6868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6868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禁止結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6868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6868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6868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6868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6868家庭關系 第一節6868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6868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6868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 子女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6868夫妻有相互 扶養 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6868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6868夫妻有相互 繼承 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6868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 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6868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686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 。 第二節6868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6868父母不履行 撫養 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 撫養費 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贍養 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 贍養費 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6868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 民事責任 。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6868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離婚 、 再婚 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6868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6868 非婚生子女 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6868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6868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四章6868離686868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 自愿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6868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6868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6868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6868完成離婚登記,或者 離婚判決書 、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6868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6868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6868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 復婚 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6868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6868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6868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6868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6868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6868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6868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6868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合上面的說法,在婚姻面前雙方都是平等的,如果在婚姻中出現了不可容忍的事情,就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讓法律來保護自己個人的權益,現在是講法律的地方,只要有理,任何一個地方就有法律來保護你。
2022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定
2022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定如下:
1、新增了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離婚的,那么可以在30天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允許離婚。
3、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給揮霍財產的一方。
4、減少無效婚姻情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無效婚姻情形,而是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
5、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
6、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
7、明確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新婚姻法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
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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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受委員會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胡康生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一、關于重婚問題
近幾年一些地方重婚現象呈增多趨勢,嚴重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導致家庭破裂,影響社會安定和計劃生育。為了進一步完善法制,加大遏制重婚的力度,草案規定了以下內容:
1、在總則中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
2、規定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
3、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對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
4、規定因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5、規定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關于家庭暴力
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案件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必須嚴厲打擊家庭暴力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力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權益。草案作出下列規定:
1、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
2、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救助,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勸阻。
4、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調解。
5、一方以暴力或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6、因暴力或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關于結婚條件以及無效婚姻現行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因此,草案在禁止結婚的條件中保留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刪去了有關麻風病的規定。
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齡和禁止結婚的條件,對違反這些規定結婚的,草案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草案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對無效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有權主動宣告該婚姻無效。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有權撤銷該婚姻。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四、關于夫妻財產制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隨著經濟發展,夫妻財產日益多樣、豐厚,財產關系日趨復雜,為了更好地規范夫妻財產關系,草案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制作了具體規定。
關于共同財產,草案規定: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結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本法另有規定以外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歸夫妻共同所有。
關于個人特有財產,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于約定財產,草案規定:
1、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的約定,逃避債務的,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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