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意定監護有什么規定(民法意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人需要什么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意定監護人所需條件有以下:
1、監護協議的被監護人在簽訂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2、意定監必須是采用書面形式;
3、意定監護的監護人應該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4、意定監護協議書一定要進行有效公證。
監護人的職責是什么
監護人的職責具體如下: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于被監護人財產的經營和處分,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7、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民法典意定監護制度
一是意定監護成立必須以書面形式為要件。也就是說,以口頭等非書面形式訂立的意定監護不具備法律效力。《民法典》規定的書面形式包括,簽字蓋章的合同書、信件等,還包括雖然無簽字蓋章但有證據表明是行為人自己的真實意思表達的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等形式。但考慮到意定監護更多的是處理緊急情況下的問題,如果對意定監護協議本身提出疑問,這勢必對被監護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我們建議:書面形式最好是用紙張打印或者書寫,而其他書面形式存在證明難度,一旦無法及時、迅速證明意定監護協議,可能會侵害被監護人的利益,建議不宜采用其他書面形式。為增加協議的可證明性,還可以增加兩個左右的見證人,有條件的還可以做公證。二是監護協議雙方在簽署協議時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自然人在簽署意定監護協議時,是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該意定監護協議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其簽署意定監護協議的目的就不會實現。同樣,如果另外一方也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意定協議的效力同樣存在法律問題。由此可見,協議雙方在簽署協議時是否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意定監護協議起著至關重要的決定作用。為避免這方面的舉證爭議,有些國家要求監護協議必須進行公證。雖然《民法典》對此沒有硬性規定,但其借鑒意義是非常明顯的。為了增加意定協議簽署時協議雙方行為能力的證據,建議在簽署該協議時,可以錄音錄像,還可以增加見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民法典規定意定監護的范圍是什么
《民法典》規定意定監護的范圍是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總則意定監護是什么意思?
一、《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意定監護是什么意思? 1、意定監護是指被 監護人 在有意思能力時為自己選任監護人,并將自己的人身照顧和財產管理等事宜委托給監護人,待自己喪失意思能力后,由監護人按照被監護人的意愿處理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 訴訟 和死亡喪葬等監護事宜的制度。 2、《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3、《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二、意定監護辦理流程 1、在被監護人尚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自主選定監護人; 2、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 3、雙方去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4、被監護人喪失完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之后,協議正式生效; 5、監護人 代理 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隨著我國逐漸步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問題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人們面前,如何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嚴、有溫度的晚年生活也成為了一個重要的命題。在此背景下,成都公證處公 證人 積極思考,認為通過辦理意定監護公證的方式將老年人的個人意愿固定下來,確定自己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將能更好地保護其人身、財產等方面的權益。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 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民法總則中的意定監護的含義是被監護人在有意識能力的情況下自己選擇監護人,然后將自己以后的生活照料以及財產管理權全部委托給監護人,等到自己沒有自理能力時,監護人將依照此前協議照料自己。針對意定監護的辦理流程,國家相關法律條例也是做出了詳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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