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國際刑事法院是國際組織嗎)
為什么中國沒有加入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刑事法院是國際刑法直接執行模式建立的標志,通過建立這種常設性機構來對國際社會公認的、嚴重危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進行打擊是國際社會的共同期望。聯合國秘書長安南于1997年6月12日在美國律師協會大會上的發言中指出:“國際刑事法院是我們的最高希望之和平與正義的統一體的象征,它是日益展現的國際人權保護系統的重要部分”。“國際刑事法院的前景取決于共同司法的保證,這是個淳樸和崇高愿望的幻想,我們已經接近這個夢想的實現,讓我們付出我們的努力看到它的實現……”
中國從之處積極參與籌建到最后投反對票拒絕加入,其原因按照中國代表團在投票后作出的解釋可歸結為五點:(1)中國不能接受《羅馬規約》所規定的國際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轄權。(2)中國對于將國內武裝沖突中的戰爭罪納入法院的普遍管轄有嚴重保留。(3)中國代表團對規約中有關安理會的作用的規定持保留意見。(4)中國代表團對檢察官自行調查權持嚴重保留態度。(5)中國代表團對“危害人類罪”的定義持保留立場。綜合來說,中國未加入國際刑事法院的原因集中在普遍管轄權、檢察官自行調查權、罪名爭議三個方面。
1.普遍管轄權。根據《羅馬規約》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國際刑事法院對締約國和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的非締約國的下列情況可以行使管轄權:“(1)有關行為在其境內發生的國家;如果犯罪發生在船舶或飛行器上,該船舶或飛行器的注冊國;(2)犯罪被告人的國籍國”。這種管轄權的規定,使得國際刑事法院對與案件相關的非締約國也可以行使管轄權。比如,當非締約國的公民在締約國境內實施國際犯罪或者締約國公民在非締約國實施國際犯罪的情形,國際刑事法院也具有管轄權。中國代表團認為這種普遍管轄權的規定違反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第34條確認的“條約相對效力”的規則,對非締約國來說非常不公平,將會對非締約國司法主權的獨立性造成沖擊。
2.檢察官自行調查權。《羅馬規約》第13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本法院可以依照本規約的規定,就第五條所述的犯罪行使管轄權:(1)締約國依照第十四條的規定,向檢察官提交一項或多項犯罪已經發生的情勢;(2)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行事,向檢察官提交一項或多項犯罪已經發生的情勢;(3)檢察官依照第十五條開始調查一項犯罪?!?,第十五條則詳細規定了檢察官自行調查的內容。中國認為這賦予了檢察官過多權力,有可能使得國際法院成為大國干涉其他國家內政的工具,對此持“嚴重保留”態度。
3.罪名爭議。中國不加入國際刑事法院的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對《羅馬規約》規定的具體罪名有不同意見,這一點上在戰爭罪、侵略罪、反人類罪上都有體現。筆者認為在此方面,中國有異議更多是出于政治上的因素。如前者,將非國家間的武裝沖突納入戰爭罪的范圍這一問題由來已久,許多國家不贊同這種適用范圍擴大的做法,而對中國來說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臺灣問題。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明確規定:“‘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一旦中國大陸決心武力實現國家統一,國際刑事法院極有可能被反華勢力利用,審查中國臺灣海峽戰爭,以種種借口予以干涉。再如危害人類罪的定義問題,《羅馬規約》關于此罪的客觀行為的描述有很多涉及人權的因素,而中國在意識形態方面與西方國家的分歧眾所周知,故而中國代表團認為,國際社會要建立的不是人權法院,而是懲治國際上情節嚴重、惡劣的犯罪行為的刑事法院。而《羅馬規約》中加入的有關人權的內容,與國際刑事法院的職責不相符合。
國際刑法審判第三方是法院嘛
國際法院(法語: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縮寫為CIJ;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于1945年6月成立, 并于1946年4月開始運作,位于荷蘭海牙。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并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而刑事案件的審判,應由國內法院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設書記官處。工作語言為法語與英語。法院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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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縮寫:ICC或ICCt;法語: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成立于2002年,位于荷蘭海牙,工作語言為英語和法語。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礎,是200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因此,該法院僅對規約生效后的前述四種國際罪行有管轄權。但是實際上,國際刑事法院暫時還不能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2012年6月12日,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在坎帕拉通過《羅馬規約》關于侵略罪的修正案,修正案規定了侵略罪的定義。而在侵略罪認定權問題上,賦予聯合國安理會首要責任,即如果安理會在獲得提交案件后的6個月內未作出裁定,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可在該院預審庭批準后獨自就侵略罪展開調查;與會的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則認為,侵略罪的認定應是安理會的專屬權利。
國際刑事法院對成員國的公民或組織具有管轄權,或者對聯合國安理會正式通過決議交由國際刑事法院司法管轄的情形。
到2010年6月,已經有114個國家加入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另外有37個國家簽署了該規約,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國家立法機構的批準。值得注意的是,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和美國,均未加入該規約,其中美國曾在2000年12月31日簽署《羅馬規約》,但在國會批準前卻取消了簽署。
國際法院與國際刑事法院都有哪些區別
1、不同是于管轄范圍的不同。
國際法院主要是對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以及有關條約和公約做出判決,或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提出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國家之間的爭端,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例如戰犯。
而國際刑事法院為專門的常設刑事法院,可以以戰爭罪、反人類罪等罪名對違犯者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國際社會設立永久性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努力起源于二戰后的紐倫堡法庭和東京法庭,其任務是審判個人而不是審判國家。
2、期限不同:國際刑事法院與前南刑庭等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不同在于,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永久性的國際司法機構。
擴展資料
法律事務部有8個專業職類員額和1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在書記官長直接監督下,負責處理書記官處內的所有法律事務,特別是協助法院履行其司法職能。
該部也作為起草法院裁決書的各個起草委員會的秘書處,同時作為規則委員會的秘書處。該部按要求對國際法問題進行研究,審查司法和程序先例,并根據要求為法院和書記官長編寫研究報告和說明。
該部還撰寫待決案件中的所有信函以及更一般的有關《法院規約》或《規則》適用問題的外交信函,供書記官長簽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際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際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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