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異后子女撫養權如何重判(離異家庭的孩子改判撫養權)
民法典中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判
根據我國 民法典 規定,一般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判給母方。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給父方: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 撫養 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 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法典離婚關于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定
離婚子女撫養權判決標準是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除非母親有嚴重傳染病或其它狀況。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其與孩子生活時間較長等,可予優先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后小孩的撫養權怎么判
1. 如果子女不滿兩周歲,一般法院都會判給女方直接撫養,除非男方舉證女方不適宜撫養孩子的特殊情形,這樣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 哺乳的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比如癌癥、精神病等,一般的疾病不包括),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第二, 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比如母親對孩子有遺棄行為等。
第三, 其他原因導致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具體來說,比如母親在野外工作或者出國留學等,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出走下落不明等。
當然,如果雙方協商由男方來撫養,女方對此也同意,也是可以判給男方的。但如果這個過程中存在任何爭議,那么撫養權肯定是歸女方的。
2. 如果孩子是兩周歲以上不滿八周歲,則以有利于子女成長為大原則,也就是說,和哪一方生活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法院一般都會判給誰。不過存在以下法定情形,會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一方: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自與于子女共同生活的。
除了以上法定情形,法官會綜合考慮以下重要條件:
(1) 經濟收入
經濟收入是判斷撫養能力的最重要的標準,但也不是唯一標準,一般來說,經濟收入更好的一方,尤其能夠為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與教育環境的,在爭奪撫養權上會有一定優勢,但如果雙方的經濟條件盡管有差距,但都足夠撫養小孩,(比如在一線城市,雙方的年收入一方有 100 萬,另一方也有 20 多萬,那么雙方收入盡管差距不小,但都有撫養能力,一般這個收入標準會參考當地平均的消費水平和教育開支情況),法院一般不會重點考慮這個因素。在一方收入較為困難的時候,法院會著重考慮這個因素。
當雙方經濟收入的撫養能力都足夠的情況下,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的教育背景,思想品質(比如價值觀是否正派,是否有出軌等。)
(2) 孩子成長環境的穩定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都是主張不改變孩子現有的成長環境,尤其對于內心較為敏感的孩子,突然改變環境,可能會嚴重到影響其心理健康,所以,對于在離婚前與孩子相處時間更長,盡撫養義務更為盡心的一方會有一定的優勢。
此外,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3) 雙方的工作性質,是否有充裕的時間撫養小孩
雙方工作的性質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一方的工作非常繁忙,經常需要出差或者要值夜班等,就不適合撫養小孩。
(4) 雙方父母的撫養條件
實踐中,因為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 如果孩子是八周歲以上,要尊重孩子意見。
民法典頒布后,聽取小孩撫養權意愿的年齡從 10 周歲調成了 8 周歲,同時,把「應考慮子女的意見」改成了「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從「考慮」到「尊重」,代表了孩子的真實意愿在法院判決中的更為重要的作用了。
民法典離婚小孩撫養權怎么判
根據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離婚時,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如母親一方有不能撫養的法定情形的。 也可以判給夫妻撫養。而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如果有意愿跟隨一方生活,而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法院應當遵循其意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六條 1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離婚孩子撫養權如何判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問題,基本原則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首先,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其次,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離婚孩子怎么判撫養權
撫養權規定:1、要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的成長等方面來考慮。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3、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條件好就跟隨哪一方。4、在有利于保護子女權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可以準許。
法律分析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法律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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