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能否通過(民法典有沒有規定)
民法典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什么等途徑來維護自己權益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房產可以通過手寫遺囑繼承嗎
《民法典》房產可以通過手寫遺囑繼承。這是屬于自書遺囑,屬于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實踐中,若是想要確定遺囑的真實性,應當進行確認之訴。最高的遺囑形式為公證遺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民法典規定可以通過遺囑繼承股權嗎
可以通過遺囑繼承股權。股權屬于被繼承人的合法個人財產,被繼承人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或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組織和國家。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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