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二十二條規則(婚姻第二十二條規則2全集)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昰怎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是無效婚姻及其如何處理。

婚姻第二十二條規則的內容是什么
其實一直到現在,人們對于新生寶寶的姓氏都是非常的關注的,因為其實90后有很多成長起來的一代都是屬于獨生子女,所以兩家的老人甚至會為了孩子的姓氏要求第一胎隨男方姓,第二胎隨母親姓的這樣的約定。接下來要介紹的婚姻第二十二條規則其實也是屬于孩子姓氏的問題。 一、婚姻第二十二條規則的內容是什么?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釋義】 本條是關于子女姓氏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子女可以隨其父親或母親的姓。隨父姓或隨母姓,就是指以其父母的姓作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說子女的姓氏與其父親的姓或其母親的姓相同。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協商以誰的姓作為子女的姓氏。如夫姓王,妻姓李,其子女可以姓王,也可以姓李。目前,我國多數子女隨其父親的姓。 姓名是以確定和代表個體自然人并與其他自然人相區別的文字符號和標記。姓名是自然人人身性格特征的重要標志,是自然人姓名權的客體。姓名的意義在于,姓名在法律上使一個自然人與其他自然人區別開來,以便于其參加社會活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種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姓名包括姓和名。其中姓是一定血緣遺傳關系的記號,標記著個體自然人從屬于哪個家族血緣系統,也可以說姓氏是表示個人同一性的稱呼。《辭海》中,“姓”是指“標志家族系統的稱號”,并舉例“《史記。屈原賈生列傳》: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還有一個詞與“姓”相關,就是“姓氏”。姓氏是姓與氏的合稱。秦漢以前,姓和氏是不同的概念,男子稱氏,女子稱姓。氏是用來區別貴賤,貴族有氏,不是貴族的只有名而無氏。姓是用來區別血統,有同姓、異姓、庶姓之別。氏相同而姓不同的,可以通婚,姓相同而氏不同的,不可以通婚。秦漢以后,姓氏合一,不再區別。如《史記》中說,秦始皇:“姓趙氏”,漢高祖為“姓劉氏”。現在姓氏一般就是指姓,常見“按姓氏筆劃為序”等表述。 二、新 婚姻法 子女撫養權 對 孩子撫養權 的規定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 離婚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于 撫養 條件。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 子女撫養 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由此可見,婚姻第二十二條規則的內容非常的簡單,也就是說不管是男方入贅還是女方嫁出,在孩子的姓氏上沒有說因為這種關系就必須要隨其中哪一方對姓氏父親或者是母親兩家可以自行協商都受法律保護,生活中曾親眼見到過就是因為孩子的姓氏問題兩家鬧的不可開交,甚至離婚的,其實想來也有些不值得。
事實婚姻,夫妻之間 具有扶養義務嗎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律責任,扶養義務體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共同負擔日常生活費用,一方患有重病時,另一方需盡力照顧等。
新婚姻法22條的內容是什么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 婚姻法 》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的內容是什么? 當事人 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該條司法解釋主要解決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性質問題,原則上是婚前出資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婚后出資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同時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與《民法典》關于 夫妻財產 的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即 婚前財產 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 夫妻共同財產 ,但同時要尊重當事人的特殊約定。 二、《民法典》規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有很多條款涉及到 財產分割 ,其中第22條件就規定了父母購 買房 屋的性質認定辦法。如果父母在婚前給一方買房,明確產權登記一方姓名下的,應該是婚前個人財產。反之,父母在夫妻結婚后買房明確給雙方的,則是 共同財產 的范疇。
新的婚姻法第二十二條?
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條 是關于子女姓氏的規定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我們一般都是從父姓,這個規定主要是說,孩子也有權利被冠母姓。
夫妻二者處于平等的婚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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