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合同變更的三種處理方法)
合同變更的三種情形
"合同變更的情形具體包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變更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變更是什么呢
合同變更是指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的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我國相關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怎么變更
合同變更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合意。以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實質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舊合同,故而合意變更合同的程序,應該遵循 合同訂立 時的 要約 承諾規則,而且變更后的合同內容欲發生法律效力,也應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2、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通過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因情勢變更的出現,當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變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 (2)因可歸責于 債務人 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沒有履行,可以適用裁決的方式予以變更。 (3)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可裁決變更。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 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 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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