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房子(民法典房子過戶新規定)
民法典關于農村房子的規定
2021年,《民法典》正式實施,其間明確指出,因為房子歸于私有財產,無論是城市子女還是農業子女,都有權承繼鄉村爸爸媽媽的房子。也就是說,即使許多年輕人把戶口從鄉村遷到了城市,他們仍然有權承繼爸爸媽媽在鄉村的房子。
此外,依據《民法典》中“地房合一”的原則,城市戶籍子女在鄉村承繼爸爸媽媽房子后,也承繼房子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但依照規則,假如宅基地和房子沒有承認,城市戶籍子女將無法承繼爸爸媽媽在鄉村的房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022新《民法典》關于房產的規定是什么?
一、新《 民法典 》對于房產的規定 民法典中沒有對于房產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中有,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財產 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 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 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 離婚 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三、婚前 買房 與婚后買房的差別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 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后夫妻雙方支付了后期款,但 房產證 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 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 購房 款應提供相應的 證據 證明,對于共同 債務 則由夫妻雙方共擔。 協議離婚 時,雙方可以本著自愿自主的原則將這筆費用進行分割。 起訴離婚 時,若女方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那么就應將詳細的費用的清單以及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提 交給審判人員以便于審判人員公平公正地進行財產的分割判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規定。 由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可以經過協商來討論房產怎么分割的問題。有其他方面的情況,也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來進行協商。
民法典對房屋所有權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房屋所有權是占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有:1.依法新建的房屋;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擴建、加層等;3.通過買賣、贈與、互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的房屋;4.繼承或受遺的房屋。前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的所有權;后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即公民通過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權。民法典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人肯定對自己的不動產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和處分的,但是房屋所有權人在使用自己不動產的時候,不能夠損害其他業主的權益。除了自己的不動產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義務,房屋所有權人對于公共建筑物設施的費用一般都是分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房屋民法典新規定
民法典關于房屋的新規定是:
1、房屋所有權的轉讓需要經過登記;
2、婚后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管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房產如果婚后加名,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對于房產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對于房產的規定如下1、一方個人財產所得的房產,由其個人享有一般不予分割,另有約定的除外;2、雙方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享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新民法典關于房產是怎么規定的
新民法典關于房產的規定是:如果是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于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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