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義務承擔者的范圍權利分為(根據義務承擔者的范圍權利分為哪幾種)
根據義務承擔者的范圍權利分為
根據義務承擔者的范圍權利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圍的確定的人,而是一切人。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是一定的個人或某一集體。相對權的主體必須通過,特定義務人的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其權利。債權就是一種相對權。權利效力所及之范圍,謂為權利內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得對抗之人范圍也。基于此范圍,普通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根據義務承擔者的范圍可分為
1、對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
2、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案外人;
3、執行擔保人;
4、由于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所涉及的人。以上各類與執行標的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具有協助執行人的作用,應排除于協助執行人范圍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法》第九十一條每個人依法享有權利,但也要依法履行義務。
根據義務承擔者的范圍,權利分為哪幾種?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公民權利進行不同的分類:依據公民所參與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可以劃分為屬于政治生活的權利和一般民事權利。前者如各項政治和社會的自由權利、參加國家管理的權利;后者如財產權等。依據承擔義務人的范圍,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圍的確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權、人身權等。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是一定的個人或某一集體,如債權、損害賠償權等。依據權利發生的因果聯系,可以劃分為原權和派生權,派生權或稱救濟權。原權指基于法律規范之確認,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權利,又稱第一權利,如所有權等;派生權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權利而發生的法律權利,也稱第二權利,如因侵害物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權利間固有的相互關系,可以劃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指不依附其他權利而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如對財物的所有權;從權利指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的權利,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均從屬于主權利的存在,如抵押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義務承擔者的范圍權利分什么
(一)從權利和義務的存在形態可劃分為應有權利和義務、習慣權利和義務、法定權利和義務、現實權利和義務。
(二)根據權利和義務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社會關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們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會價值,可劃分為基本權利和義務與普通權利和義務。
(三)根據權利和義務對人們的效力范圍,可劃分為一般權利和義務與特殊權利和義務。
(四)根據權利之間、義務之間的因果關系,可劃分為第一性權利和義務與第二性權利和義務。
(五)根據權利主體依法實現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劃分為行動權利和消極義務與接受權利和積極義務。
(六)根據權利主體的不同劃分為個體權利和義務、集體權利和義務、國家權利和義務、人類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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