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綁架(民法典道德綁架)
2021民法典新規正當防衛是什么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因此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失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不過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另外還有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衛行為。無限正當防衛中,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便不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 【正當防衛】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妻子被歹徒用刀挾持,丈夫趁其不備打死歹徒,是正當防衛嗎?
歹徒是綁架行為,打死了也是正當防衛。
妻子被歹徒用刀挾持,沒介紹案情。我估計兩種可能:一種是劫財,一種劫色。劫財,就是歹徒用刀威逼妻子將隨身攜帶的金錢,金銀首飾擼下來劫走,這是涉嫌搶劫犯罪。劫色,就是歹徒用刀威逼妻子就范,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這是涉嫌強奸犯罪。歹徒劫財劫色之后,唯恐你妻子報警,他有可能殺人滅口,掩蓋犯下的罪行。
因此綁架犯罪是嚴重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的,或者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殺害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丈夫是妻子人身安全的保護神,當妻子遇到不法侵害時,有權履行保護義務。
當發現或者得知妻子被歹徒綁架時,丈夫立即報警,并及時到達案件現場對妻子施救。向歹徒發出嚴厲警告,我已經報警了,警察馬上就到,放下屠刀!如果歹徒置若罔聞,繼續揮刀威脅妻子,當妻子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瞬間,丈夫為了保護妻子不受傷害,趁歹徒不備輪起手中的木棍,或在道邊拾起的一塊磚頭向歹徒砸去,不偏不倚恰好砸在歹徒后腦勺上,歹徒流血而死。
歹徒死了,警察也到了。驚恐萬狀的妻子抱著丈夫痛哭,你晚來一步我就沒命了。丈夫一面如實介紹案情,一面安慰妻子。丈夫將歹徒打死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的行為。一是針對綁架這種嚴重暴力犯罪。二是綁架正在進行,警告不聽。三是丈夫趁歹徒不備在路邊撿起的木棍或磚頭。四是歹徒死亡,丈夫不是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不負民事責任。
有人會說,這不是殺人嗎,丈夫雖然打死了歹徒,但不會以故意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也不用擔心他家人要求賠償。

民法典關于有人制止別人的為法行為是否有錯
沒有錯。法律分析:對于犯罪行為,公民都有義務制止。但我們制止犯罪的手段和限度必須合法,否則也將可能構成犯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民法典如何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
法律解析:
社會應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作了如下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四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 法律法規 ,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 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并給予關愛幫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于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 愛國主義 教育 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國家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場館開設未成年人專場,為未成年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等開發自身教育資源,設立未成年人開放日,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職業體驗等提供支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類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區景點等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臺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臺等衛生設施,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照顧或者優惠。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創作、出版、制作和傳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第四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布、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條 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物品和網絡信息。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五十四條 禁止拐賣、 綁架 、虐待、非法 收養 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第五十六條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并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標明適齡范圍和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 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游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游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置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求助后,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尋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條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 法定節假日 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 身份證 件。 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六十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 管制 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經營者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目制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未成年人開拆、查閱; (二)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檢查; (三)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 預告登記 。
民法典正當防衛的規定
正當防衛符合條件:
1、有不法侵害發生;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當防衛必須基于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上的一種概念。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仍然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其與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對女性權利的保護
民法典對女性權利的保護
民法典對女性權利的保護,如今女性在社會的地位被越來越重視,很多的厲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會上的壓力壓倒,學會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以下分享民法典對女性權利的保護。
民法典對女性權利的保護1
一、我國民法典是怎么保護女方的
1、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女方,那么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2、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二、適用保護女方需要注意什么
1、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2、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于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于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3、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
如女方與他人通奸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女職工懷孕時有什么權利
第一,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一切雇傭人員的單位。懷孕的女職工不僅在勞動合同的聘用期內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也有繼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12條就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二,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
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婦女懷孕后,有些崗位就不再適應,例如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懷孕的婦女在后期,就不適合繼續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時間模式;
從事活動強度比較大的或者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就需要調整相對比較輕松,活動強度不大的工作崗位;對從事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直接接觸油漆、化工等工作崗位的,更要給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適合孕婦的生理要求。
第三,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
懷孕的準媽媽們總是對未來的寶寶充滿憧憬,希望自己生一個健康、活潑、聰明的小寶寶,從懷孕起,就時刻關注寶寶的生長發育,時常到醫院進行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
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 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民法典對女性權利的保護2
專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含有保護婦女權益條款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1、《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于婦女的人身權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4、《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對女性權利的保護3
1.男女平等
女性在招聘、孕產期、哺乳期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遭遇不少見,男女在繼承權方面不平等的現象屢屢引發熱議。
《民法典》強調婦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繼承權等。
法條指引
第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50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126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2.禁止性騷(擾)行為
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性騷(擾)行為。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性騷(擾)行為。
法條指引
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為了消除婦女“被負債”的恐懼,《民法典》作出如下規定:
法條指引
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
全職家庭主婦從事的家務勞動有價值嗎?《民法典》明確作出了法律保護:
法條指引
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特殊保護
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對弱勢。因此,《民法典》規定了特定時期限制男方離婚訴權、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等原則,并規定了家庭暴力等離婚損害賠償。
法條指引
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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