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案件中止審理會不會拖幾年)
法院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分析: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所牽連時,是否需要中止民事訴訟,應視民事訴訟是否必須以刑事訴訟結果為前提,或者民事訴訟是否須等到涉及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訴訟結案后才能繼續的具體情形確定。如果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與刑事訴訟所涉及的犯罪事實屬于同一事實,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結果為前提才能作出正確處理的,或者民事訴訟必須等到涉及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訴訟結案后才能繼續進行的,就應當適用先刑后民的原則中止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案件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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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人審理期限。
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不同:
(1)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
(2)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于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
(3)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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