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彩禮款返還糾紛的最新規(guī)定是什么(法院支持返還彩禮的情況)
民法典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guī)定
法律解析:
1、解決彩禮糾紛時,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結婚儀式但沒有 領取結婚證 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給付人 要求返還彩禮 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chǎn)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jù)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 判決不準離婚 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shù)卮_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農(nóng)村和經(jīng)濟相對不發(fā)達地區(qū),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shù)貨]有此種風俗習慣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具體情況及性質(zhì),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退還法律規(guī)定
返還彩禮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并且離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為由并且離婚,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一般情況下,彩禮視為婚前贈與,離婚時不予返還;
2、雙方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一起生活、給彩禮的一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等情形,屬于法定退還情形,且后兩種情形,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是否返還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來定。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jù)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我想問一下新婚姻法彩禮的返還有哪些規(guī)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chǎn)來源、數(shù)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zhì)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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