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退還規(guī)定是什么(彩禮錢怎么退還)
退還彩禮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彩禮退不退需要視情況而定,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定退還彩禮的條件
1、只是訂婚的 彩禮 ,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xù)的,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shù)刈畹偷纳钏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 為條件。
彩禮退還法律規(guī)定
一、彩禮退還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關于彩禮的規(guī)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chǎn)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chǎn)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健!睋?jù)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二、彩禮返還限制的基本原則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shù)仫L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guī)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shù)氐娘L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實踐中,關于彩禮的糾紛無非就是圍繞是否退還這個問題展開的,對此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中已經(jīng)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只有在上述三種情形,男方主張退還彩禮的,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關于彩禮退還的法律規(guī)定
一、婚姻法彩禮返還新規(guī)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二、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根據(jù)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jié)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彩禮返還的標準和原則是什么
未對婚約及彩禮的給付標準作出規(guī)定,都只規(guī)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nèi)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nóng)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fā)糾紛。這種基于婚約所發(fā)生的財產(chǎn)流轉關系在婚約存續(xù)期間,當然不發(fā)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chǎn)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jīng)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xù)到雙方的婚姻締結,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彩禮退還的規(guī)定的,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彩禮滿足返還條件,并不代表一定要100%返還。人民法院一般根據(jù)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有子女、財產(chǎn)的用途、雙方的經(jīng)濟狀況、贈與的金額、哪一方提議解除,確定返還金額婚約等,酌情決定返還比例,一般在60%~90%之間,接受禮物解除婚約的一方返還率會高于支付一方的返還率禮物比例。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chǎn)來源、數(shù)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zhì)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
一、彩禮返還的適用條件是哪些
1、彩禮返還的適用條件是:
(1)存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情形之一,后兩種情形,以離婚為前提;
(2)一方主動要求返還彩禮;
(3)其他法定返還條件。
2、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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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還彩禮有哪些注意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chǎn)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jù)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shù)卮_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nóng)村和經(jīng)濟相對不發(fā)達地區(qū),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shù)貨]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zhì),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qū)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shù)匦星榧吧鐣毫Χ坏貌唤o,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guī)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jīng)歷,實質(zhì)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xiàn)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chǎn)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shù)刈罨镜纳钏?相對困難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guī)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jīng)]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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