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職務犯罪(什么是職務犯罪罪犯)
什么是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瀆職罪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什么叫職務犯罪?嚴重嗎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職務犯罪會動搖國家政權的根基,破壞國家秩序,同時破壞市場經濟及其發展。因此,職務犯罪是很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什么是職務犯罪,職務犯罪有哪些?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常見的職務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枉法追訴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占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貪污罪】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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