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稅什么意思(出口留抵退稅什么意思)
留抵退稅是什么法律意思
留抵退稅指的是現在在還不能抵扣、留著將來才能抵扣的”進項”增值稅,予以提前全額退還。留抵退稅,全名也可以叫做“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優惠”,其實就是對當下還不可以抵稅、存著在未來才可以抵稅的”進項”增值稅,給予的提前全額退回。進項稅指的是納稅人在購進貨物、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時候支付的增值稅額。而銷項稅,則指銷售時收取的增值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留抵退稅什么意思
留抵退稅什么意思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留抵退稅,是屬于一個經濟術語,學名叫做“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優惠”,意思就是對現在還不能夠抵扣、留著將來才能夠抵扣的“進項”增值稅,予以提前全額退還。
簡單來說,留抵稅額就是當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時會出現的。留抵退稅就是將增值稅期末未抵扣完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增值稅是實行鏈條抵扣機制,以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額。其中,銷項稅額指的是按照銷售額與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指的是購進原材料等所負擔的增值稅額。因此,當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就會形成留抵稅額。
形成因素
一般是由于納稅人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在時間上不一致造成的,比如集中采購原材料與存貨,但尚未全部實現銷售;或者投資期間沒有收入等等。除此之外,在多檔稅率并存的情況下,銷售適用稅率低于進項適用稅率時,也會形成留抵稅額。
意義
留抵退稅是屬于實施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的重要舉措。實施留抵退稅政策,有助于緩解部分地區企業的資金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企業擴大投資,同時促進了技術裝備升級,可以更有效地激發市場活力,從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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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稅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留抵退稅就是把增值稅期末未抵扣完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增值稅實行鏈條抵扣機制,以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其中,銷項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是指購進原材料等所負擔的增值稅額。當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會形成留抵稅額。企業可通過電子稅務局“報退合一”功能辦理,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只需通過電子稅務局“報退合一”模塊即可完成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增量期末留抵退稅申請。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留抵退稅啥意思
【法律分析】:即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優,就是對現在還不能抵扣、留著將來才能抵扣的”進項”增值稅,予以提前全額退還。
【法律依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六)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七)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八)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地方分擔機制另行通知。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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