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休假條例(國企職工帶薪休假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辦法是怎樣的?
一、享受年休假員工范圍 1、在我公司工作并與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員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2、由勞務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過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條件及假期 1、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未被扣發事假 工資 或者雖被扣發但以其他形式補償的; 2、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 病假 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的計劃安排及審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總原則是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員工有申請休假的權利,公司有批假的權力。員工享受年休假必須事先經公司批準后才可享受。未經批準擅自休假的按 曠工 論處。因企業性質所決定公司員工全年各階段工作任務是不均衡的,公司應盡量安排員工在空閑階段或工作任務不飽和期享受年休假。為避免員工休假期過于集中而影響公司工作的開展,公司應在年初對全公司員工年休假進行統籌計劃安排。公司所屬各部室、各項目部應在征求所屬員工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部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具體情況編制年休假計劃并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各項目部上報的計劃進行匯總并進行調整后報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該計劃即為公司員工年休假安排計劃。如無特殊情況,公司員工應在年休假計劃期前填寫《年休假申請表》并逐級審批。經批準休假的員工應按批準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銷假。公司將根據實際的休假期發放假期工資。 五、年休假計劃的變更與審批 員工必須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計劃時間享受年休假,員工本人如無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動放棄論處。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計劃時間休假,應事先向所在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所在部門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后方可變動休假計劃。因工作需要員工在計劃期內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變更申請應注明變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時間計劃。因工作原因多次變更也應多次申請批準。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遲到下一年度繼續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遲一年,延遲時間超過一年的應視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因本人原因當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續下一年使用,應按主動放棄論處。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員工,在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根據本人意愿兩 年假 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應按規定支付正常的工資報酬。 六、年休假的待遇 1、員工在年休假期間應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具體計算方法應將員工本人休假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資收入×休假天數。 2、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補償假期工資。經批準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論處,未經批準超假的,超假期按曠工論處。 3、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年休假,但公司應按照員工本人應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工資報酬。 4、員工在休假期間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資標準補償工資。 5、計算年休假工資總額的基數中不包括項目兌現獎、趕工獎、車補、伙補、夜班補助及各種福利和年中、 年終獎 ,也不包括公司領導成員中屬于兌現性質的年薪。 6、員工主動放棄年休假的,公司不再進行任何補償。 7、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員工的假期工資報酬,應在確定員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8、員工在休年休假期間,除應享受的假期工資外,其他按月領取的各項補貼及當期發放的福利待遇照常發放。

帶薪休假的規定
帶薪休假規定:一、帶薪休假意味著帶薪休假是工人連續工作一年后,每年依法享受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假。二、勞動者可以享受帶薪休假的條件機構、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營非企業單位、雇傭的個人工商店等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休假(以下簡稱年薪)。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三、帶薪年假(一)員工累計工作不到1年,年薪為5天(二)不到10年,年薪為10天(三)不到20年,年薪為20年,年薪為15天。國家法定假日,假日不計入年假。四,勞動者能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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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帶薪休假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休息權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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